但是,“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 。2003年4月的一天早晨我开车在这条路上,一边和快两岁的女儿“聊天”,轻车熟路,一路下坡,春风得意。到了那个大树下,突然看见了躲在那儿的警察,一看我的车速表显示车速43英里,赶紧减速已经晚了,警察骑着摩托追了上来,给我开的罚单上说我的车速是53英里。
这个罚单让我非常恼火。凭我观察,只要警察蹲在这里从来都能逮着“猎物”。这个荒芜人烟的路,路况简直和高速公路差不多,却要限速35英里,我感觉,警察是存心要在这里设陷阱来提高他们的业绩。
我拿着罚单到交通法庭去问罚款是多少钱,接待员给我的罚单写上187美元,还说要到学习班学习才可以去掉“黑记录”。我要求开庭争辩,接待员给我安排了四周以后的一天审理。
我利用等待开庭的时间充份准备证据。首先我要证明,这条路设计35英里限速极不合理。我把摄像机绑在车上拍摄下来我用35英里时速行驶时的状况,因为车速太慢,造成后面数辆车都超过我;等这条路由两条行车线变成单行车线时,追上我的车只好尾随着我慢行,而我前面的车早已跑得不见踪影了。其次我要说我在和警察遭遇时,车速是43英里,而不是53英里。第三,这条路只有两个限速标志,而且相距非常远,警察查超速的地方根本没有限速标志。
到出庭的日子,我带着准备好的图纸和录像带就到法庭去了。我前面每个案子审理都很快,但是我发现没有一个被开罚单的人胜诉,最多是减少一些罚款额。轮到我了,我走进自己的位置,而给我开罚单的警察没来。
法官停顿了片刻说,“你表现不错,还请假来出庭。”“看来你没有任何错误。这个罚单就一笔勾销。你现在可以走了。”
没想到,我的一切“处心积虑”的方案都没用上。走出法庭后,一个输了官司的人对我说,你Lucky,警察没来就算你赢了。
来源:加州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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