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學軍局長:
我只會這麼一次,請您耐心看完我郵寄給您的上訪材料,我實在是被逼無奈,才這麼做!
上訪請求:
1 請九江市建設局和房產局糾正違法的事實,按照黨紀、政紀、法律法規,處理有關工作人員!
2 請九江市建設局和房產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公開向我及我家人賠禮道歉!
3 按照同等面積補償房屋!(建築面積161.87㎡) (或者按照市場價格評估和補償。如果按照當時的市場價格1,800元/㎡,那麼,補償至少是291,366元,其他補償34,700元。)
4 賠償我和家人的精神損失費10,000元,我多次奔波去江西九江、南昌的路費和住宿費等5,000元
5 到目前為止,父母租房居住的租金6,000元(每月500元,正好12個月)
上訪理由,事實,經過
我家原在江西九江市廬山區九蓮北路,房屋為二層樓的建築物,面積為一百六十一點八七平米,加上四十平米的小院。現在,不,去年的今天,就沒了,我名下的商品房被九江市政府非法拆除了,並且從來也沒有聯繫我,更沒有合法通知我,甚至一個電話也沒有給我打一個!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在九江怎麼就成了一紙空文?
我們黨和政府一直提倡的和諧社會,我真的不知道在九江是怎麼和諧的!九江經濟要發展,社會要進步,那也得要依法辦事啊!!!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黨紀,制定出來不是給農民去看的,而是要政府工作人員尤其是領導,帶頭執行的!
我是深圳市某單位工作人員,在深圳工作多年。九江的住房是我於一九九七年為父母購買的,我父母的年齡都逾古稀之年,本想好讓他們二老好好安度晚年,可沒有想到,九江市建設局,房產局等有關單位,無視國家法律、法規,非法拆除我的合法住房,在2006年新年到來之際,將我父母從家中趕出,臨時租住在他人簡陋房屋中過2006年春節。
時間過得真快,可是這個時間,在我及我父母。可是真的很難熬啊!我給九江市政府寫信,打電話,甚至給江西省政府打電話,寫信,甚至向九江市紀委舉報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違紀,違法拆除我的房屋,可他們居然不搭理!!!天哪,這是怎麼了?
我是從事法律工作的,並且就是做經濟案件的,可這種非法的事件又偏偏發生在我自己身上?如果說在別人身上,我可能還不相信,但是就在我自己身上!
九江市建設局作為被九江市房產管理局行政許可的單位[房屋拆遷許可證 九房拆許字(2005)第12號]簽訂的「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補償合同」 (以下簡稱「合同」)(合同編號:S008)是一份違法的合同,合同的乙方,也就是合同稱為的被拆遷人,我作為房屋產權所有人,根本就不知情,房屋被拆,到現在居然還沒有一個合法的手續!該「合同」及其出臺該「合同」的前前後後所造成的違法事實如下:
一、行政許可不對 建設局作為九江市人民政府的組成單位,是否可以被一個非政府組成單位行政許可?尤其是房屋拆遷行政許可?並且在實施拆遷過程中,到底扮演的是什麼角色?
二、「合同」的主體不對 簽名和手印均非被拆遷人,即我本人,在沒有授權,未得到本人同意下,建設局和房產局(以下簡稱「該局」)明知他人代替我簽合同是不合法的情況下,仍然要威逼我家人在合同上簽字,其用意何在?
他人簽字的合同,在法律上無效合同,既然未生效,合同中的任何條款對被拆遷人均無約束力。
三、程序違法 退一萬步來講,該局簽訂的這個「合同」也嚴重違反拆遷程序,違反了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九江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如:1. 先拆後評估2. 評估存在問題,顯失公允3. 送達存在問題4. 動遷過程中存在威脅、恐嚇及非法手段5. 拆遷過程中存在損害群眾利益問題,霸道、蠻橫、對當事人的反映置若罔聞6. 我向有關單位和人員反映情況實屬合法合理,但對方對待當事人的態度存在問題等等。
四、違反《憲法》、《民法通則》和《合同法》 《憲法》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人身安全神聖不可侵犯。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是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訂立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建設局和房產局有關人員打著合法的旗號肆意踐踏國家法律、國務院法規、九江的政策,公然多次衝擊我家,多次強迫、威脅我家人在「合同」上簽字,況且,他人簽字在法律上是無法替代我的。
五、 弄虛作假及流氓行為 「合同」的開始部分說「為加強城市基礎建設,改善投資環境,……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房屋有關拆遷安置補償達成如下協議:」 在2005年11月20日左右,建設局和房產局及其有關人員,不時地以近10人的數量,闖入我家,威脅我年逾古稀之年的父母,恐嚇我和我弟妹等人,要強迫我和我家人簽署他們早就準備好的「合同」。
該局有關人員何時與我協商過?何時又有過「友好」?別說是協商,哪怕是合法的聯繫我的形式,也沒有。我是房屋的所有人,為什麼不和我聯繫?
六、違反國務院《條例》和九江市《辦法》 根據《辦法》「第三十九條 被拆遷的房屋需要拆遷補償估價的,先由拆遷人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拆遷人應當將評估報告送達被拆遷人。
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人的姓名(名稱)、被拆遷房屋的門牌號、拆遷補償估價結果等在被拆遷地段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日。被拆遷人要求不予公示的,可不予公示。」
該局從來沒有向我送達正式評估報告?2006年2月27日我才收到了由九江正信房地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可距我房屋被拆除約2個月有餘了,這是為什麼?
「第四十條 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評估報告送達之日起5日內,要求原評估機構進行復估,原評估機構應當自接到請求之日起3日內出具復估報告;被拆遷人對復估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另行委託其他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託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接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出具評估報告。
經復估、另行委託評估,仍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申請裁決。」
在我收到評估報告之時,距我房屋被拆除約有2個月之餘,我怎麼申請復議?我怎麼重新委託評估機構另行評估?為什麼野蠻到這種不顧國務院法規和九江的政策?
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和第五十條規定:評估的結果必須反映的是當時的市場價值,評估結果要送達給被拆遷人,並且被拆遷人可以有復評的權利,也有另行委託評估的權利,如果評估的結果嚴重背離市場行情的,評估結果無效。
「合同」中的一、二、三等各項數字,如:評估金額是怎麼得來的?評估價格僅為972元/平方米?真實反映了九江房地產的三級市場價格嗎?真正的價格已經到了1800元左右,為什麼只計算了一半的價格?
七、執法主體錯誤 該局作為拆遷人,在現場實施行為卻是有關公司人員,執法主體應是該局及其公務人員。我2005年11月20日左右在家,親眼目睹有關人員的光輝的「形象」,將近10人的數量不時地衝入我家,橫蠻無禮,不能不說聲非常地「遺憾」。對我在家目睹的事實和過程,公安局的朋友也來過,我也和檢察院的有關人員談過,九江市信訪局曲局長敘說過。
作為拆遷人,該局不履行自己的義務,這不是嚴重的行政不作為嗎?
2006年2月7日,我信訪到江西省政府。在省政府的安排下回到了九江,我被安排去了市房產局的拆遷辦。那裡的有關人員一位姓周的,另一位姓葉的,態度非常的不好,自己做了違法的事情,居然還橫蠻無禮。更為非法的是,2006年2月8日,也就是我去要求拆遷辦答覆的第二天,有位姓葉的人員,居然到我家人租住的房屋裡強行帶走我的家人,並且強行扣留1個多小時。公然置法律於不顧,是嚴重的涉嫌刑事犯罪行為!我已經向有關司法機關及有關領導報告,但是沒有任何答覆和結果。
九江市信訪局將材料轉到九江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廬山區辦事處,該辦事處的答覆簡直是小學生的水平,我不知道他們怎麼對得起納稅人的錢。我在2005年11月份回到了九江,就是為了房子的事情回家的,可是,對方既沒有合同,又沒有對我的房屋進行評估,更沒有任何人找我,通知我,按照法律規定,在法定期限送達。我和他們認識,一位姓余的,一位姓宋的,在公安局朋友的陪同下,我們在一起喝酒吃飯,我將我的要求對他們說了,我說,至少要合法,拆遷合同必須要我來簽;如果我回深圳了,請打電話給我,我如果有時間,我一定會回來,任何人不能代替我,除非經我合法的授權。
可是該辦事處的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在我離開九江回深圳之後,去越南辦事之際,他們同樣沒有喝我聯繫,就強迫我家人在合同上簽字,他們明知這種做法違法,可他們就是要為之!我只好在越南打電話給九江市檢察院的朋友,請他們幫忙!
這是為什麼???隨信附上該辦事處的答覆,荒唐之極!後來當記者去採訪他們時,問他們,是否因為我是從事法律工作的,沒法掩蓋違法的目的才故意避開我二去找我的家人麻煩? 他們支支吾吾,不敢正視!當然這種採訪沒有被報導!
之後,我繼續信訪,這次答覆是房產局的。可是當我聯繫到這個起草「回覆」的當事人時,他姓殷,專門負責信訪的。他說他對情況不瞭解。我說在電話裡對他說,你既然不瞭解情況,那你怎麼給我寄來了回覆?你是怎麼寫出來的?然後他就挂斷了電話。哈哈。荒唐吧,九江的有關單位!!就在我寫這封信的時候,我打電話(號碼0792 8136271)給九江市房產局辦公室,姓殷的正好在,我就把當時的情況對他說了,我將要到北京上訪。他當時給我的回覆,胡說八道的一大堆,他自己都承認他不瞭解情況,說要再調查,一定給我答覆的 可是直到再也沒有消息!(附上 該局的回覆)
我一定要用法律武器維護我個人的合法財產安全,捍衛我和我家人的尊嚴!
我相信上級一定會依法處理的,我等待合法合理的答覆!請領導您在百忙之中,過問一下,我和我家人將不勝感激!
此致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XXXXXXX
附上
1 「合同」和「評估說明」,合同上不是我的簽名,我根本就不知道合同內容;評估說明上,沒有對方的簽名、蓋章,也沒有評估人的資質證件證明,也沒有送達!這所什麼呀? 所有的這一切都這麼荒唐!
2 「廬山辦事處的回覆」 矛盾百出,我得房子需要等他人來決定,真是讓人笑掉大牙了!為什麼不把我請他們一起喝酒吃飯的事情也寫出來?
3 「九江市房產局的回覆」 負責回覆的姓殷的人,他都不瞭解情況,他為什麼不寫姓葉的人,到我家人臨時租住的房子裡涉嫌綁架和關押我家人的事情?他為什麼不寫為什麼不合法送達?甚至連電話也不敢打一個?真是更加荒唐透頂。(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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