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美国以后,我有意多次参加了我的朋友Muhaisen律师所办的几起案件的庭审旁听。在审理过程中,让我耳目一新的东西太多了,其中印象最深的莫过于陪审团审判。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无论多么微小的案件,被告人都有选择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权利。这来源于美国宪法第6修正案。第六条修正案〔1791年〕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被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由陪审团审判,是宪法规定的被告人的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当然,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2005年1月25日到28日,我在丹佛市附近的Arapaho县法院旁听了一起发生在该县的一起猥亵未成年女性的性侵害案件(people v Mabry, 案卷号为04CR602。):被告人在送女儿的15岁同学回家的路上,在左手驾车的同时,将右手伸进了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被害人的内裤,这是我们所说的证据上一对一的案件,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的指控,被告人对指控予以否认。根据被告人的要求,本案由陪审团审理。庭审的见闻很多,现在我专门就我对此案中陪审团的印象进行介绍。
上篇:陪审团审判的基本程序
一、为什么需要陪审团
现代审判的基本要求是由控、辩、审三方组成一个法官中立、控辩平衡的正三角结构的审判模式。在公诉案件中,控方是代表国家或者州的检察官,辩方是指被告人和他的律师,审方即法官,广义的法官包括专业法官和陪审员。陪审制分为参审制和陪审团制,前者是指我国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实施的,陪审员和专业法官共同组成一个合议庭的审判组织形式;后者是指在专业法官的主持之下,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进行事实裁判的审判组织形式。在陪审团审理的情况下,专业法官只是起到法庭主持人的作用,没有实质上的裁判权力。但是,除特殊情况(在美国的死刑量刑由陪审团决定),陪审团只对控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进行裁判,如果同时指控多个犯罪事实,陪审团应当一并听审,进入密室以后,应当对各项事实分别投票裁决;量刑权力由一个另行成立的由专业法官组成的量刑委员会行使。
在美国,法官(包括陪审团)中立表现在:法官在第一个案件开放审理时临时组成;审理过程中只是听审和深思细察,不能提问即进行法庭调查,更不能到庭外去进行调查;连续审理直到判决,不允许中途更换审判人员,法官应当参加了案件的自始至终的全过程,如有一人中作案退出,则程序须另组法官重新开始,因此,在陪审团审理时因人员较多,为了防止生病等情况出现,会选出多于有效投票的人数作为替补陪审员自始至终参加审判。另外,审判必须连续进行,根据《科罗拉多法庭规则》,一个案件开始审理以后直到裁判结果出来的过程中,中断3 天以上,必须另组陪审团重新审理,原审判无效。
陪审团与专业法官相比,其意义有:更能实现民主:因为它由普通人审理,能够直接反映民意。更能实现公正:因为随机选择、临时组成,裁判后解散的审判组织不易被贿赂;不惧怕各种压力;也更加熟悉社会上的情理,对事实的把握更准确。更能实现自由:它不象固定的国家机关成员那样容易受政府和其他政治组织的左右;如果他们觉得某一个法律不合理,他们会以事实不成立为理由,判决某一个案件无罪,这被叫做“陪审团废法(nullification)”,通过这两种方式可以防止政府以法律的名义压迫人民,保护人民自由。
当然,陪审团不要求说明裁判的理由,因而被称为无理裁判,容易被情感所打动,因此容易放纵犯罪。在保护人权第与打击犯罪两个目的之间,如果选择宁纵不枉,即以保护被告人人权、防止政府压迫放在第一位,就比较容易接受陪审团。陪审员是被假定不懂法的,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必须要通过辩论,对案件事实进行“生活化处理”,这就要求当事人将案件事实在法庭上进行激烈的辩论和祥细的展示。宁纵不枉的观念和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正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所不具备的,而这正是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审判的特征,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没有英美国国家陪审团制度的原因。不过随着各国司法审判的改革,有些大陆法系国家在审判方式上开始当事人化,也引进了陪审团,如俄罗斯。
二、陪审员与我一样排队进法院
我去旁听这场审判时,作为非美国公民,没有要求出示证件,因为任何人都不要求出示证件。只是象其他人一样,在进门时接受安全检查。在几天的进进出出中,我后来在庭上看到的陪审员们自己开车来到法院,和我们一样排队进入法院大楼,大楼内有大大小小10多个法庭。当然进入大楼后,陪审员优先进入审判庭。至于记者,也象普通的公民一样可以排队入场,不需要经过特许。我问Muhaisen,如果法庭太小容纳不了想旁听的人怎么办,他说:除了当事人亲属以外,所有人包括记者,按到法院的时间顺序,先到的人取得旁听资格,直到坐位占满为止。
在本案辩护人Muhaisen的介绍之下,我在法庭休息时间认识了本案的被告人、检察官、警方证人、被告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和主审法官。但没法与陪审员认识,陪审员自动与所有人保持距离。在吃午饭的时候,我们与陪审员们在法院旁边的一个大餐厅中吃饭,但除了礼节性问候外,律师与他们不会谈论案件。
这本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又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这都是法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原因。但是案件仍然公开审理,律师向我解释其原因是:两个不公开审理的原因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而本案的被害人放弃了这种权利,本人和其家人没有要求不公开审理。这与我国是否公开审理完全由法官单方独断是完全不同的。
三、候选陪审员从普通人中选出来
今天,美国的陪审员选择已经形成了比较科学的跨区(Cross section)选择制度,即把一个地区分成若干陪审员选区,从每一个选区中选择相同人数组成陪审池(jury pool),以保障其对地区人员的广泛代表性。而且还通过1975年的一个案件(Taylar v. Loisiana,419 U.S. 522(1975))确定,如果在陪审团中把一个较大的明显为一个特殊人群中的某一类人如女性、黑人从陪审池中整体排除,那么这样的陪审团被认为违宪的而导致整个审判无效。本案的70名候选人就是从Arapaho县的每个陪审员选区中,随机抽取相同人数组成的。
陪审制度作为民主的产物,首先是为了反抗政府的暴政,在美国的宪法判例中明确规定“陪审团有权防止被告免受政府的压迫”,因而强调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除非他因为年龄、精神状态不能对事物有辨别和认识能力,或者有犯罪记录等特殊情况,否则社区的所有的人都应当有其代表。
陪审团是社区的缩影和镜子,它应当包括不同年龄(成年人)、性别、职业、文化程度、种族的人。陪审团代表社区,可以根据他的感觉确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即使政府已经证明了事实的存在。任何人有权从他的同伴的激情和智慧中获益。因此,从陪审的本意来看,陪审员应当代表各个阶层,而不是精英的代表。
四、所有人向法庭上的候选陪审员起立
从法庭布置来看,陪审团的坐位是在法庭的左边;主持审判的专业法官的座位和证人的座位斜对着陪审团席位;在台下与旁听席平行而坐的是控辩双方。法院开庭的第一件事是就是选择陪审员。陪审员的候选人群(pool)是从法庭所在地的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中用电脑随机选择(by lot)出来的,法庭要从中选择13人作为陪审员,当然,参加投票的人是12人,就是说陪审团由12人组成。其中1人是作为防止有人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连续参加完毕时的替补人员来听审的,12 人将最终进入密室(jury room)参加裁决。
这次参加候选的70人,有着不同的种族、年龄、学历、性别,有纹身、染发的美女学生;也有柱着拐杖、已经退休的老者;还有后来被询问时自称是大学工作的翩翩教授。衣着非常随意,所带随身物品也是各种各样,给我的感觉是类似于中国进菜市场的人群。当这70个普通人有可能成为陪审员时,他们的地位变了。
他们走进法庭时,除了那一个专业法官以外,庭上所有的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警卫人员、旁听人员、服务人员、也包括法官(在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只有一名法官)身边的两位记录人员都要起立致敬。选择陪审员的时间在本案中占了整整一天。除了中午的休息时间以外,他们在接受法官、控辩双方的询问之后,控辩双方有一个商量的时间,需要陪审员回避而在法庭外面等待。因此,一天时间内这70人进出法庭先后有5次,每一次进出,所有的人都要起立。只有在最后一次,当被筛选掉的57个候选人分批走出法庭时不需要对他们起立,因为他们已经确定不是陪审员了。
五、通过提问排除和选择陪审员
选择陪审员的过程中,先由法官向候选陪审员问常规性、普遍性的问题,也就是不具体向某一个人提问,而是问你们怎么样,其中每一个案件都会问到大家都会笑起来的一个问题是:“你们看过电视中的审判嗎?有谁从来没有看过?”当然,也有一些案件中有人因为抵触电视而从来没有看过电视的。
接下来是检察官和律师提问,具体可能问到关于种族、职业、家庭情况、个人经历、是否曾经是某类案件的被害人等案外问题,也会问到关于是否听说过本案、是否看过本案的报道等与本案相关的问题。检察官和律师手里拿着候选陪审员的名单,然后他们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个人提问。通过提问和回答,控辩双方对陪审员实际上做了一个心理测试,对于他对本案的态度有一个了解,再根据自己的估计,向法官提出某某陪审员可能不能公正裁判的理由,法官同意后将其排除出陪审员,被确定排除的人立即离开法庭,结束了他的使命。
但是,双方都有8个“无因排除”陪审员的名额,即不需要向法官说明理由,只是凭感觉排除其中的一些人。值得一提的是,Muhaisen告诉我,现在美国已经有了一些专门为选择陪审团提供服务的,由具有心理学和法学知识的专家组成的“陪审团选择咨询公司”。因为陪审员选择的成功,对案件的裁判结果具有重大的影响。
六、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一言不发
陪审员在整个庭审的过程中一言不发。控辩双方在发言的时候,一般要对着陪审员。只有两种情况是不对着陪审员的,一是就法律程序问题和专业法官提问,这时由他们走到法官席并用一个微型有线传声话筒低声与专业法官交谈,因为这时陪审员在场,而法律问题陪审团不能听到,所以采用了这种方法;二是就事实问题向证人提问时,因为证人正好在相反的方向正对着陪审员,所以面向证人提问时,控辩双方当然无法对着陪审员。
其他就事实问题发表的看法都面向陪审员,在庭上放证据录像时,可移动的显示屏由举证的一方移到陪审团的面前。可以说,所有活动都是为了给陪审团看。因为他们是事实的裁判者,是裁判权的行使者。他们是法庭的权威和所有人围绕的中心。
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可以不断与坐在旁听席上的助手和朋友交流,在本案中,除了我以外,Muhaisen还带了两个助手和她正在大学学习法律的女朋友去旁听,在公诉人发言时,他可以不断回过头来与他的女朋友交流,谈自己为什么这样做、准备怎么做的想法,因为声音很小,法官并不制止,认为这是正常的律师一方内部商讨的行为。律师的助手、女朋友都可以记录并向辩护人递条子提建议。
案件的庭审调查过程持续了两天,即到开庭的第3天,法庭的事实调查结束了。第四天,我们来到法庭,等待陪审团的密室评议结果。
七、密室中的评议与决定神秘而权威
当陪审团进入密室评议,谁也不知道他们在议论什么,没有法律限制他们的争论的时间和方式,控辩双方和法官在法庭上等待,可能一等就是一天、两天甚至于几月。当然,晚上每个人都可以回家。当他们从密室中出来,把一致裁决(Unanimous Verdict)的结果告诉专业法官,没有人能改变,即使在有些人看来这个裁决是多么荒唐、可笑。
如果投票不是一致认为无罪或者有罪,则形成悬案(hanging case),为了与中文中的“悬案”(指未侦破的案件)相区分,我们一般把这种情况翻译成“流审”案件。这时应当另组陪审团进行审理。在上诉中也不能就实体问题进行质疑,能够改变这一判决的只能是因为侵犯了公民权利或者程序违法,导致审判无效,这时要另行组成陪审团进行审理,原审如同没有发生。我参加旁听的这个案件评议持续了一天,第4 天的下午4点,陪审团裁决该案所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被告人当庭无罪释放(他没有被保释)。
走出法庭,结束了审判的陪审员又回到了原来的岗位,又是平凡或者不平凡的市民、官员,或者富翁、穷人。但只要他们在法庭上,他们就是法官,是权威,就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的人。而检察官可能高级是检察官,但是这时也必须听从这些普通老百姓的裁判。因为陪审员的临时性,他们不担心任何压力,也没有裁判后担心报复的后顾之忧,使裁判能只服从良心,因而更加公正。
当然,陪审团也有我认为无法解决的问题。如在晚上回家后,陪审团有可能接受贿赂或者受到威胁;法庭规定陪审员回家后不能与家人谈起案情,不看有关的报道,这全靠自觉。但在我的律师朋友心中,这似乎不是问题,因为他相信陪审员会遵守规定,这就可能与民族的诚信传统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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