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美國以後,我有意多次參加了我的朋友Muhaisen律師所辦的幾起案件的庭審旁聽。在審理過程中,讓我耳目一新的東西太多了,其中印象最深的莫過於陪審團審判。
在美國刑事訴訟中,無論多麼微小的案件,被告人都有選擇陪審團進行審判的權利。這來源於美國憲法第6修正案。第六條修正案〔1791年〕規定:「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享有下列權利: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州和地區的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而公開的審判,該地區應事先已由法律確定;得知被控告的性質和理由;同原告證人對質;以強製程序取得對其有利的證人;取得律師幫助為其辯護。」由陪審團審判,是憲法規定的被告人的一項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當然,這種權利是可以放棄的。
2005年1月25日到28日,我在丹佛市附近的Arapaho縣法院旁聽了一起發生在該縣的一起猥褻未成年女性的性侵害案件(people v Mabry, 案卷號為04CR602。):被告人在送女兒的15歲同學回家的路上,在左手駕車的同時,將右手伸進了坐在副駕駛座位上的被害人的內褲,這是我們所說的證據上一對一的案件,直接證據只有被害人的指控,被告人對指控予以否認。根據被告人的要求,本案由陪審團審理。庭審的見聞很多,現在我專門就我對此案中陪審團的印象進行介紹。
上篇:陪審團審判的基本程序
一、為什麼需要陪審團
現代審判的基本要求是由控、辯、審三方組成一個法官中立、控辯平衡的正三角結構的審判模式。在公訴案件中,控方是代表國家或者州的檢察官,辯方是指被告人和他的律師,審方即法官,廣義的法官包括專業法官和陪審員。陪審制分為參審制和陪審團制,前者是指我國和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實施的,陪審員和專業法官共同組成一個合議庭的審判組織形式;後者是指在專業法官的主持之下,由普通公民組成的陪審團進行事實裁判的審判組織形式。在陪審團審理的情況下,專業法官只是起到法庭主持人的作用,沒有實質上的裁判權力。但是,除特殊情況(在美國的死刑量刑由陪審團決定),陪審團只對控方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成立進行裁判,如果同時指控多個犯罪事實,陪審團應當一併聽審,進入密室以後,應當對各項事實分別投票裁決;量刑權力由一個另行成立的由專業法官組成的量刑委員會行使。
在美國,法官(包括陪審團)中立表現在:法官在第一個案件開放審理時臨時組成;審理過程中只是聽審和深思細察,不能提問即進行法庭調查,更不能到庭外去進行調查;連續審理直到判決,不允許中途更換審判人員,法官應當參加了案件的自始至終的全過程,如有一人中作案退出,則程序須另組法官重新開始,因此,在陪審團審理時因人員較多,為了防止生病等情況出現,會選出多於有效投票的人數作為替補陪審員自始至終參加審判。另外,審判必須連續進行,根據《科羅拉多法庭規則》,一個案件開始審理以後直到裁判結果出來的過程中,中斷3 天以上,必須另組陪審團重新審理,原審判無效。
陪審團與專業法官相比,其意義有:更能實現民主:因為它由普通人審理,能夠直接反映民意。更能實現公正:因為隨機選擇、臨時組成,裁判後解散的審判組織不易被賄賂;不懼怕各種壓力;也更加熟悉社會上的情理,對事實的把握更準確。更能實現自由:它不像固定的國家機關成員那樣容易受政府和其他政治組織的左右;如果他們覺得某一個法律不合理,他們會以事實不成立為理由,判決某一個案件無罪,這被叫做「陪審團廢法(nullification)」,通過這兩種方式可以防止政府以法律的名義壓迫人民,保護人民自由。
當然,陪審團不要求說明裁判的理由,因而被稱為無理裁判,容易被情感所打動,因此容易放縱犯罪。在保護人權第與打擊犯罪兩個目的之間,如果選擇寧縱不枉,即以保護被告人人權、防止政府壓迫放在第一位,就比較容易接受陪審團。陪審員是被假定不懂法的,在法庭上,控辯雙方必須要通過辯論,對案件事實進行「生活化處理」,這就要求當事人將案件事實在法庭上進行激烈的辯論和祥細的展示。寧縱不枉的觀念和當事人主義的審判方式正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傳統所不具備的,而這正是英美法系當事人主義審判的特徵,這也是大陸法系國家沒有英美國國家陪審團制度的原因。不過隨著各國司法審判的改革,有些大陸法系國家在審判方式上開始當事人化,也引進了陪審團,如俄羅斯。
二、陪審員與我一樣排隊進法院
我去旁聽這場審判時,作為非美國公民,沒有要求出示證件,因為任何人都不要求出示證件。只是像其他人一樣,在進門時接受安全檢查。在幾天的進進出出中,我後來在庭上看到的陪審員們自己開車來到法院,和我們一樣排隊進入法院大樓,大樓內有大大小小10多個法庭。當然進入大樓後,陪審員優先進入審判庭。至於記者,也像普通的公民一樣可以排隊入場,不需要經過特許。我問Muhaisen,如果法庭太小容納不了想旁聽的人怎麼辦,他說:除了當事人親屬以外,所有人包括記者,按到法院的時間順序,先到的人取得旁聽資格,直到坐位佔滿為止。
在本案辯護人Muhaisen的介紹之下,我在法庭休息時間認識了本案的被告人、檢察官、警方證人、被告人家屬、被害人家屬和主審法官。但沒法與陪審員認識,陪審員自動與所有人保持距離。在吃午飯的時候,我們與陪審員們在法院旁邊的一個大餐廳中吃飯,但除了禮節性問候外,律師與他們不會談論案件。
這本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又是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這都是法定可以不公開審理的原因。但是案件仍然公開審理,律師向我解釋其原因是:兩個不公開審理的原因都是為了保護當事人權利,而本案的被害人放棄了這種權利,本人和其家人沒有要求不公開審理。這與我國是否公開審理完全由法官單方獨斷是完全不同的。
三、候選陪審員從普通人中選出來
今天,美國的陪審員選擇已經形成了比較科學的跨區(Cross section)選擇制度,即把一個地區分成若干陪審員選區,從每一個選區中選擇相同人數組成陪審池(jury pool),以保障其對地區人員的廣泛代表性。而且還通過1975年的一個案件(Taylar v. Loisiana,419 U.S. 522(1975))確定,如果在陪審團中把一個較大的明顯為一個特殊人群中的某一類人如女性、黑人從陪審池中整體排除,那麼這樣的陪審團被認為違憲的而導致整個審判無效。本案的70名候選人就是從Arapaho縣的每個陪審員選區中,隨機抽取相同人數組成的。
陪審制度作為民主的產物,首先是為了反抗政府的暴政,在美國的憲法判例中明確規定「陪審團有權防止被告免受政府的壓迫」,因而強調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陪審員,除非他因為年齡、精神狀態不能對事物有辨別和認識能力,或者有犯罪記錄等特殊情況,否則社區的所有的人都應當有其代表。
陪審團是社區的縮影和鏡子,它應當包括不同年齡(成年人)、性別、職業、文化程度、種族的人。陪審團代表社區,可以根據他的感覺確定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即使政府已經證明了事實的存在。任何人有權從他的同伴的激情和智慧中獲益。因此,從陪審的本意來看,陪審員應當代表各個階層,而不是精英的代表。
四、所有人向法庭上的候選陪審員起立
從法庭佈置來看,陪審團的坐位是在法庭的左邊;主持審判的專業法官的座位和證人的座位斜對著陪審團席位;在台下與旁聽席平行而坐的是控辯雙方。法院開庭的第一件事是就是選擇陪審員。陪審員的候選人群(pool)是從法庭所在地的具有選民資格的公民中用電腦隨機選擇(by lot)出來的,法庭要從中選擇13人作為陪審員,當然,參加投票的人是12人,就是說陪審團由12人組成。其中1人是作為防止有人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連續參加完畢時的替補人員來聽審的,12 人將最終進入密室(jury room)參加裁決。
這次參加候選的70人,有著不同的種族、年齡、學歷、性別,有紋身、染髮的美女學生;也有柱著枴杖、已經退休的老者;還有後來被詢問時自稱是大學工作的翩翩教授。衣著非常隨意,所帶隨身物品也是各種各樣,給我的感覺是類似於中國進菜市場的人群。當這70個普通人有可能成為陪審員時,他們的地位變了。
他們走進法庭時,除了那一個專業法官以外,庭上所有的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警衛人員、旁聽人員、服務人員、也包括法官(在陪審團審理的案件中,只有一名法官)身邊的兩位記錄人員都要起立致敬。選擇陪審員的時間在本案中佔了整整一天。除了中午的休息時間以外,他們在接受法官、控辯雙方的詢問之後,控辯雙方有一個商量的時間,需要陪審員迴避而在法庭外面等待。因此,一天時間內這70人進出法庭先後有5次,每一次進出,所有的人都要起立。只有在最後一次,當被篩選掉的57個候選人分批走出法庭時不需要對他們起立,因為他們已經確定不是陪審員了。
五、通過提問排除和選擇陪審員
選擇陪審員的過程中,先由法官向候選陪審員問常規性、普遍性的問題,也就是不具體向某一個人提問,而是問你們怎麼樣,其中每一個案件都會問到大家都會笑起來的一個問題是:「你們看過電視中的審判嗎?有誰從來沒有看過?」當然,也有一些案件中有人因為牴觸電視而從來沒有看過電視的。
接下來是檢察官和律師提問,具體可能問到關於種族、職業、家庭情況、個人經歷、是否曾經是某類案件的被害人等案外問題,也會問到關於是否聽說過本案、是否看過本案的報導等與本案相關的問題。檢察官和律師手裡拿著候選陪審員的名單,然後他們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個人提問。通過提問和回答,控辯雙方對陪審員實際上做了一個心理測試,對於他對本案的態度有一個瞭解,再根據自己的估計,向法官提出某某陪審員可能不能公正裁判的理由,法官同意後將其排除出陪審員,被確定排除的人立即離開法庭,結束了他的使命。
但是,雙方都有8個「無因排除」陪審員的名額,即不需要向法官說明理由,只是憑感覺排除其中的一些人。值得一提的是,Muhaisen告訴我,現在美國已經有了一些專門為選擇陪審團提供服務的,由具有心理學和法學知識的專家組成的「陪審團選擇諮詢公司」。因為陪審員選擇的成功,對案件的裁判結果具有重大的影響。
六、陪審員在庭審過程中一言不發
陪審員在整個庭審的過程中一言不發。控辯雙方在發言的時候,一般要對著陪審員。只有兩種情況是不對著陪審員的,一是就法律程序問題和專業法官提問,這時由他們走到法官席並用一個微型有線傳聲話筒低聲與專業法官交談,因為這時陪審員在場,而法律問題陪審團不能聽到,所以採用了這種方法;二是就事實問題向證人提問時,因為證人正好在相反的方向正對著陪審員,所以面向證人提問時,控辯雙方當然無法對著陪審員。
其他就事實問題發表的看法都面向陪審員,在庭上放證據錄像時,可移動的顯示屏由舉證的一方移到陪審團的面前。可以說,所有活動都是為了給陪審團看。因為他們是事實的裁判者,是裁判權的行使者。他們是法庭的權威和所有人圍繞的中心。
律師在庭審過程中可以不斷與坐在旁聽席上的助手和朋友交流,在本案中,除了我以外,Muhaisen還帶了兩個助手和她正在大學學習法律的女朋友去旁聽,在公訴人發言時,他可以不斷回過頭來與他的女朋友交流,談自己為什麼這樣做、準備怎麼做的想法,因為聲音很小,法官並不制止,認為這是正常的律師一方內部商討的行為。律師的助手、女朋友都可以記錄並向辯護人遞條子提建議。
案件的庭審調查過程持續了兩天,即到開庭的第3天,法庭的事實調查結束了。第四天,我們來到法庭,等待陪審團的密室評議結果。
七、密室中的評議與決定神秘而權威
當陪審團進入密室評議,誰也不知道他們在議論什麼,沒有法律限制他們的爭論的時間和方式,控辯雙方和法官在法庭上等待,可能一等就是一天、兩天甚至於幾月。當然,晚上每個人都可以回家。當他們從密室中出來,把一致裁決(Unanimous Verdict)的結果告訴專業法官,沒有人能改變,即使在有些人看來這個裁決是多麼荒唐、可笑。
如果投票不是一致認為無罪或者有罪,則形成懸案(hanging case),為了與中文中的「懸案」(指未偵破的案件)相區分,我們一般把這種情況翻譯成「流審」案件。這時應當另組陪審團進行審理。在上訴中也不能就實體問題進行質疑,能夠改變這一判決的只能是因為侵犯了公民權利或者程序違法,導致審判無效,這時要另行組成陪審團進行審理,原審如同沒有發生。我參加旁聽的這個案件評議持續了一天,第4 天的下午4點,陪審團裁決該案所指控的事實不能成立,被告人當庭無罪釋放(他沒有被保釋)。
走出法庭,結束了審判的陪審員又回到了原來的崗位,又是平凡或者不平凡的市民、官員,或者富翁、窮人。但只要他們在法庭上,他們就是法官,是權威,就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力的人。而檢察官可能高級是檢察官,但是這時也必須聽從這些普通老百姓的裁判。因為陪審員的臨時性,他們不擔心任何壓力,也沒有裁判後擔心報復的後顧之憂,使裁判能只服從良心,因而更加公正。
當然,陪審團也有我認為無法解決的問題。如在晚上回家後,陪審團有可能接受賄賂或者受到威脅;法庭規定陪審員回家後不能與家人談起案情,不看有關的報導,這全靠自覺。但在我的律師朋友心中,這似乎不是問題,因為他相信陪審員會遵守規定,這就可能與民族的誠信傳統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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