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叫卖判决书责任在司法机关

作者:乔新生 发表:2005-12-24 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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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的一些民工由于拿到判决书之后无法兑现,于是公开叫卖法院的判决书,将653万元的执行款以550万元贱卖。针对这种现象,学术界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判决书得不到执行,如果不允许当事人通过转让债权的方式实现债权,没有道理可言。但也有学者认为,判决书不能买卖,即使购买了判决书,要想申请执行,会遭遇法律难题。因为法律所规定的申请执行权或者请求执行权是不能转让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负责人认为不反对、也不提倡当事人买卖判决书,但是准备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加以调整和规范。(《法学专家激辩“叫卖判决书”》《楚天都市报》2005年11月30日第23版)

中国并非没有严刑峻法,也不是没有强制执行的手段和程序。法院的司法判决之所以得不到强制执行,就是因为司法机关普遍存在着不作为现象。有些法院重视审判工作,但轻视执行工作。法院执行庭的工作人员缺乏起码的法律素养。有些领导干部的司机和亲属被安排在执行机构。虽然这几年要求司法机关强化执行的呼声一直不断,但是,在司法机关内部,许多负责人认为,执行工作并不是司法机关的主要工作。甚至有人提出要将执行机关从法院独立出去,成立专门的执行局,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心无旁骛,埋头从事审判工作。

这种错误的观念和不合理的体制以及用人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决定了中国的司法判决不受重视。诉讼当事人为了尽快实现债权,不得不沿街叫卖司法文书。这是在以极端的方式嘲讽司法机关。

司法活动从本质上来说是以国家信誉为担保的法律行为。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就意味着国家权力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必须动用国家的强制力确保判决被执行。如果司法判决不能得到及时执行,那么司法的价值就不覆存在了。有学者认为,根据分权原则,应当将司法判决的执行权从法院独立出来,建立专门的执行机构。从长远来看这未尝不是1个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是,根据现行法,各级法院享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如果司法机关害怕麻烦,或者出于各种利益考虑,不愿意保护上诉人的权利,那么法院就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令人悲哀的是,尽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强烈要求法院提高执行率,但是在全国各地仍然出现了许许多多的“法律白条”。

从程序上来看,购买判决书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然会遭遇到诉讼法上的各种障碍, 从而增加执行的成本。但是,如果判决书载明的债权人不通过公开叫卖的方式转让债权,那么判决书永远只是一纸空文。当购买判决书的债权人无法通过现有的诉讼渠道实现债权时,他必然会借助于各种黑势力。从这个角度来看,正是司法不力,导致黑社会组织的产生。

一方面,司法机关迫于各种压力,有选择地审判民事和行政案件;另一方面,面对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司法机关以不作为的方式迟迟不予强制执行。这样的司法活动当然不能令老百姓满意。农民工以当街叫卖判决书的方式,宣布司法机关的信誉破产,同时也以这种方式表达了自己心中的郁闷。如果学术界没有透过这个现象看到问题的本质,或者没有看到中国司法界所存在的严重官僚主义,那么,就很难对农民工的这些行为作出合理的判断。

在笔者看来,法律并不排斥当事人自行转让债权,无论这种债权是出自双方的自由约定、还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如果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限制农民工的行为,那么有可能会催生黑社会组织,农民兄弟也会借助黑势力从事暴力活动。

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凡是法律阳光普照的地方,公民的权利就有保障;凡是司法机关无所作为,恶势力就会滋长。农民工沿街叫卖判决书是1种无奈之举,但司法机关千万不能为难这些农民兄弟,而应该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法院的判决得到有效执行。当然,从长远来看,国家应当设立权力、义务明确的强制执行机关,确保公民的权利不被“贱卖”。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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