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的一封信 (我向总书记说实话)

发表:2005-07-15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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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胡总书记,您好!

我是黑龙江省逊克农场(家庭畜牧场)负责人刘杰。

我于2004年10月18日写给总书记您的一封信寄去,(为起诉国务院行政不作为一案的委讬代理人赵岩请命)不知您收到了没有,至今赵岩一点消息都没有,我十分着急,为赵岩的安全担心。因为我对总书记的尊重和信誉,再次给总书记写信,敬请总书记您在百忙之中过目,用我们老百姓的大实话向总书记反映我经历的实事。

是谁对抗党中央的政策?是谁对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地方政府劫访到中办、国办、全国人大信访办抓上访人,超越职权、超越宪法、侵犯人权,剥夺诉权,这样的违法行为触目惊心。

2004 年10月22日上午8点30分,刘杰去中办、国办、全国人大信访办上访,到了中办、国办的胡同口,那里站满了全国各地的劫访人员,他们拦截审问刘杰:“你是哪的?”刘杰说:“你别问我是哪的,我问你是哪儿的,是谁让你们这么做的,你把你的证件拿出来,你不拿出证件就无权审问我!”有的听了就放开了,闯进一道道拦截,还有一道道的阻拦,刘杰问:“国家哪条法律规定的让你们劫访,您们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是谁批准你们的,是胡锦涛和温家宝,还是江泽民批准你们这样做的,你们把中央的批示拿出来,没有批示,你们就是对抗党中央的政策,对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光天化日之下,在众目睽睽之中你们如此的疯狂抓人,这是什么地方?这是代表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为老百姓解决问题的地方,你们看那里挂着中办、国办、全国人大信访室的牌子,上面挂着五星红旗和国徽,我们是奔着五星红旗和国徽来的,任何一个人也代替不了,不是冲你们哪一个人来的。我公民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依法上访诉讼,合法权利没有得到保护,反而在中办、国办、全国人大信访办门口劫访,我们的权利又被侵犯,你们的权利有多大?超出了中办、国办、全国人大的权利,到信访院内大厅里,门口全是劫访的,比上访的人都多。他们劫访的这道关赶上“鬼门关”了,这些连推带抓,有的还打人,刘杰来到这里,赶进阎王殿了。二百多米远的胡同口被各省的劫访人员站满了,把刘杰累的气喘嘘嘘了,气的心都要跳出来了。好不容易闯过了劫访的道道“难关”,来到了信访大厅,到中办、国办第3号窗口,排队领表的时候,有十几个劫访人员查问刘杰:“你是哪的?你是哪的|……”刘杰气愤的答复说:“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是犯人。”要排到窗口的时候,辽宁省一个女劫访人员发现刘杰的身份证是黑龙江省的,就叫黑龙江省劫访人员来到了窗口前,拦住刘杰不让领表。刘杰大声喊:“快给我一张表,我是行政赔偿案件,请国务院依法作出赔偿决定的,我是按法律程序走的。我8月10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侵权申请,要求依法作出赔偿决定,依法作出书面答复。”刘杰请求窗口给一张表,黑龙江省的劫访人员不让。刘杰说:“这里谁说了算?我是找国办,不是找黑龙江省的。”窗口里接过去刘杰的身份证说:“不归这管,找2号窗口去。”刘杰又来到2号窗口排队,到窗口刘杰把身份证递进去说:“我依法提出行政赔偿,国务院、黑龙江省政府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三级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务院给予答复”。2号窗口的接待员不给表并说:“这不管,你告国务院上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去告去。”刘杰说:“我不到法院、国务院依法作出决定和裁定。不赔,我不服到法院起诉,这是法律程序,国务院就应该履行法定职责。”接待员到里面去研究去了,出来说你等着吧。刘杰听说让等着就得等。离开信访大厅,刘杰跟内蒙古的孙大姐走到门外,突然窜上4个人把刘杰抓住,推进了一辆小车,是黑龙江省逊克农场法庭庭长闫晓丽、公安局长郝春立和干警冯畏,把刘杰抓上车就跑,跑出了北京城,刘杰说你们的管辖权在逊克农场,到北京中办、国办抓人,你们的权限有多大?超越职权,超越宪法,侵犯我人身自由权和诉讼权,诉权是人权的第一屏障,没有诉讼权,所有的权利被你们践踏、剥夺。中办、国办都没有下令抓我,我犯什么法了?你们拿出法律依据,你们是执法人员,懂得法律,这样做是侵权行为,是违法的。逊克农场、公安局局长和法庭庭长说:“我们也没办法,我们听上面指示不来不行,不把你抓回去,我们的工作就被撤职,我们也不愿意来。上面下令20个小时必须赶到北京把刘杰抓回去,没办法,我们开小车连夜赶到。”刘杰问:“你们听上面谁的指示,是中央胡总书记还是温总理的指示,他们说是听农垦总局和省里的指示。当天晚上到吉林省四平铁西宾馆住下,刘杰身穿单衣,到黑龙江省气温下降下雪了,刘杰被折磨的病了,发烧,一路四天的颠簸,刘杰病重,到达北安刘杰胸痛气喘,经医生诊断是急性胆囊炎和肺炎。10月26日刘杰住进了逊克农场场部医院,但刘杰发现为什么各省劫访的那么凶,原来各级政府把钱都用到了劫访人身上,在北京设立了驻京办事处,发现上访的人员,就给当地挂电话,他们利用劫访为借口,搞旅游做钱权交易,不为老百姓办实事,接回当地不解决还作假报告,所以上访人不服,反复进京,信访口互相扯皮,推诿,导致腐败严重。我这一次,还是开小车来的,农场花掉一万多元费用。劫访人员住宾馆坐小车吃饭店,旅游,这些钱没用在解决问题身上。一年多少次以接访为由,花掉了几十万元,刘杰回到逊克农场问场长孙木兰说:“谁让你们劫访了!花掉这些钱都是老百姓的血汗钱,做起了交易搞旅游,这些钱能供多少失学的孩子上学,你们为什么不为下一代想想,为老百姓想想,多做点好事留给后人,你们给后人留下好名还是骂名。所以上访人有增无减,劫访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给首都带来不良的影响。给腐败建起了一座堡垒。我看到这一切,经历了这一切,真的失望了。我病倒了,住了 15天医院,到现在也没恢复好,胆囊炎天天发作,只得服药控制,肺炎时有发作,经常咳嗽头痛,难已入眠。我想看到什么时候能见青天?公民的权利得到真正的落实,我坚持到底就是胜利。敬请总书记发扬“以人为本”对我们上访人提起社会救助和法律援助,给予支持。谢谢!

祝您身体健康,大安!


刘杰 亲笔
2004年12月10日

法律文书目录
1、 1997年1月10日,下达的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1997)北逊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2、 1999年8月30日,下达的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3、 1999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下达的传票。
4、 2000年6月3日,下达的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1999)垦经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
5、 2001年3月23日,下达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黑农林经监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
6、 2001年5月21日,下达的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01)垦经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7、 2002年5月16日,下达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黑农林经监字第1号驳回再审通知书。
8、 1999年1月13日,下达的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1999)北逊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9、 1999年1月14日,下达的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1999)北逊民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
10、 1999年1月15日,下达的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1999)北逊民执字执行通知书。
11、 1999年1月20日,北安农垦法院查封扣押清单住房73平方米一处。
12、 1999年1月20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成年15头,乳牛5头,其中带犊的5头。
13、 1999年1月20日,北安农垦法院查封扣押清单,小四轮车一台,拖车一台,脱谷机、拖拉机、播种机、开荒犁、重耙、三铧犁。
14、 1999年1月28日,执行笔录,共计作价110500.00元。
15、 1999年2月2日和解协议书。
16、 1999年北安农垦法院拘留决定书,法院重复查封,重复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解协议。北安法院拘留错误,没有院长签字,逊克农场法庭私自拘留。
17、 1999年9月8日,北安农垦法院执行拘留通知书上面有逊克农场公安局盖章。
18、 1999年9月18日,北安农垦法院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正是秋收季节,大豆没收盖在雪里一冬天导致绝产。
19、 1999年9月8日,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行裁定书,付景江和卢兆风达成协议同大豆产品还债务,畜牧厂成了法院的生意场了。
20、 2000年11月6日,协议书,付景江与卢兆风丈夫秦守成协议,没有用家庭畜牧厂财产抵押。
21、 证据家庭畜牧厂合同书和公证书。
22、 2001年6月1日,北安农垦法院(1999)北逊执字第7-2号执行裁定书,没有执行通知书。
23、 2001年6月1日,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1999)7-3执行裁定书。
24、 2001年6月1日查封扣押清单,重复查封,没有付景江签字。
25、 2001年6月1日,逊克县价格事务所,估价鉴定结论书,故意违法作价没通过我方当事人,私自作价没有我们签字,逊克价格事务所人员参加打、砸、抢,对财产贪窃分割,后故意压低价格。
26、 估价鉴定结论明细表,没有日期私自作价。
27、 2001年6月6日,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公告,伪造逊克农场法庭故意造假,机车、农具6月1日当场砸碎卖给收废铁的了。
28、 2001年6月12日,执行笔录是伪造的,6月1日,财产灭失,已经给对方了,12日还作执行笔录,没有我方签字,上面签字的人都是逊克农场法庭李波四人,和逊克农场派来合同甲方畜牧科人,公安人干部参加抢劫的人员签字。
29、 2001年6月14日,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行裁定书,重复裁定,重复制造假案,2001年6月1日,把财产抢光后下达法律文书,没有我方当事人一个签字。
30、 2001年6月18日,送达回证给师发安,我们向农垦中级法院提出复议,没给答复。我们向农垦中级法院提出确认赔偿,同时向农垦中级法院举报,报案。
31、 2001年6月8日,省公安厅下达公函1份。
32、 2001年6月28日,省人大下公函两份,1份给农垦中级法院,1份给农垦总局局长、书记。
33、 2001年7月31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下达通知书,控告检(监察)发回北安处理,不了了知。
34、 2002年4月8日,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02)北法赔确字第1号决定书。我们向农垦中级法院申请确认没有向北安申请确认,农垦中院私自发回确认违法。
35、 2002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02)垦确赔字第1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36、 2003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赔偿通知书。
37、 2005年1月12日下达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黑赔确字第9号驳回通知书。


各有关部门下达的公函目录
1、 1999年9月14日,中共农垦总局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2、 1999年9月13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访字78号。
3、 2000年1月,10日,农业部人民信访接待室介绍信农访字2号。
4、 2000年1月10日,黑龙江省人大办公厅常委会办公厅访字第56号。
5、 2000年4月8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办公厅访字17号。
6、 2000年5月22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办公厅访字51号。
7、 2001年4月6日,最高法院立案庭。
8、 200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9、 200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2001)访字第13号。
10、 2001年6月11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受理控告申诉转办函(2001)第611号。
11、 2001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函1份。
12、 2001年6月12日,中共中央纪委检查委员会公函1份。
13、 2001年6月28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给农垦总局书记的。
14、 2001年6月28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给农垦中院院长。
15、 2002年7月23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给省法院。
16、 2001年7月11日,黑龙江省高院黑高法转字(2001)262号。
17、 2001年12月2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给省法院。
18、 2001年1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1)访字第13号。
19、 2003年4月16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访字第30号。
20、 2003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给农垦总局。
21、 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协函(99)号。
22、 2004年11月11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给省法院。(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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