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红冰:论审判中国共产党案的举证责任

发表:2005-06-17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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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共暴政,乃是创造历史的过程。在法律史上,仍然非法掌握国家权力的专制集团将第一次被推上刑事被告席。为确保这项划时代审判的.公正性,我建议,诉讼中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本文就将具体阐明此项审判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法理基础。

一、诉讼中体现法的公正性的基点之一

法是关于正义的学说。法的正义在相当程度上要通过公正的诉讼程序得到体现。诉讼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由作为当事人的原告和被告构成。为实现诉讼公正,法律必须确保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处于平衡状态。因此,对强势的当事人,法律要设置相应的诉讼规则强化其诉讼责任,从而抑制其强势;对弱势的当事人,法律也要设置相应的诉讼规则,强化其诉讼权利,以便加强其诉讼地位。
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的平衡,乃是诉讼公正的支点──这应当成为法的箴言。

二、关于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是近现代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原则。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可以简要表述如左:法律推定每个人都是无罪的;这项无罪推定可以由国家公诉权通过正当诉讼程序,用证据推翻;国家公诉权对被告有罪的证明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法律才会其证明的效力;被告人有权利充分为自己辩护,但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是否有罪,完全取决于国家公诉权是否能作出排除一切合法怀疑的证明。

通过以上表述可以明显看出,“无罪推定”原则将艰难的举证责任加诸于国家公诉权,从而使被告人处于有利的地位。那么,法律为什么要设置“无罪推定”原则?

除极少数情况外,刑事案件总体属于国家起诉范畴。因此,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国家公诉权,被告则是公民个人(包括法人)。公民个人在与国家权力的对抗中本身就处于极端弱势地位。更何况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的国家公诉权,又是以另一项强大的国家权力──警察权为后盾。刑事被告的诉讼地位就变得更加脆弱。

根据“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的平衡,乃是诉讼公正的支点”之理念,法律唯有强化弱势的刑事被告的法律地位,抑制国家公诉权的强势,才能在刑事诉讼中实现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的平衡,达到公正诉讼的基本要求。而“无罪推定”原则正是法律在刑事诉讼中“抑强助弱”,实现法律正义的支柱之一。

当然,从更深刻的法的精神来审视,“无罪推定”原则乃是下述法律理念的产物:同任何个人犯罪相比,国家权力被滥用的社会危害性都是最为严重的,因此,在任何情况下,法律的首要职能,就是对国家权力的运行过程进行严格的法律限制。

三、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基础

司法程序包括三大诉讼体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其中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都由原告承担。不过,所依据的法理却不尽相同。近现代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确定的;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则与古罗马的“谁主张,谁举证”理念一脉相承。正由于依据的法理不同,虽然两类诉讼的举证责任都由原告承担,但是,举证责任的艰难程度却有重大的区别。刑事诉讼为了平衡弱势的被告和强势的原告之间诉讼地位,要求原告的证明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才能胜诉。这显然是极其严苛的要求。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都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不存在明显的强势弱势的区别,所以,原告只要完成“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即可胜诉。只需达到这种证明程度的举证责任,毫无疑义是相对轻松的。

三大诉讼体系中,唯有行政诉讼实行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因此,这种原则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诉讼中,原告是个体的公民或法人,被告则是国家权力中最强势的权力──行政权,以及行政权的人格载体──行政官员。基于个体的人在国家行政权前的绝对弱势地位,为了建立原被告双方之间诉讼地位的平衡,为了给作为原告的个人以对抗强大国家行政权的诉讼能力,法律确定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这就意味着,当国家行政权或者行政官员受到行政违法指控,并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之后,就必须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如果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律就将推定对被告的行政违法指控成立。

四、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共同法理基础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但是,透过表象的不同,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点:无论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者都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这种共同性中蕴涵着共同的法理基础,即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衡,是司法公正的支点。

刑事诉讼的原告是国家权力,被告是公民个人;行政诉讼中,原告是公民个人,被告是国家权力。由于公民个人在国家权力面前永远是脆弱的,为了保证公民个人合法对抗强势国家权力的权利,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律均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承担举证责任。

五、审判中国共产党案的诉讼中应如何确定举证责任

审判中国共产党诉讼案的一个基本事实就在于,作为被告的中国共产党仍然非法垄断着国家权力,而公诉人乃是民间团体的代表。这样双方当事人地位就极其不平衡。

鉴于中国共产党仍然非法垄断着人类有史以来最凶残、最虚伪、最成熟的专制国家权力;
鉴于中国共产党仍然以国家恐怖主义为原则,运用专制权力,迫害一切反对独裁专制的人们;
鉴于中国共产党必将对所有提供中国共产党反人类罪行证据的证人进行政治迫害,因而势必妨碍此类证人出庭作证;
鉴于中国共产党必将利用非法垄断的专制国家权力,毁灭罪证,妨碍本案公诉人收集证据,

──鉴于以上全部众所周知,而无须证明的基本事实,为了使原告和被告达到诉讼地位的平衡,以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应当在一定前提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作为被告的中国共产党应当在一定法律事实出现的前提下,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原理,同世界上普遍通行的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原理是相同的。

基于以上讨论,我建议应当按下列原则确定审判中国共产党诉讼案中的举证责任:

1.根据不得无根据地对任何人提出刑事犯罪指控的原理,本案原告一方首先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指控的真实性。不过,由于原告一方处于弱势,法律应确定,原告一方的证明只要达到“或然性占优势”的程度,就满足了本案中举证责任对于原告的要求。

2.以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并满足了本案中举证责任对其的要求之后,即原告的证明达到了“或然性优势”的程度之后,基于被告利用专制国家权力,阻止原告收集证据,提出证人的现实可能性,被告即应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被告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罪,法律将推定其有罪。

我相信,以上举证责任的原则,应当适用于今后一切被告仍然非法垄断专制国家权力的诉讼案件。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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