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查明,2004年12月16日19时许,王浩铭与崔磊相遇发生碰撞,崔被撞倒,崔磊随后进入一网吧。
王浩铭在网吧门口等崔磊出来后,以说话为由,将其叫至一麦场内踢打,并持麦场内建筑拆除物中的一水泥块击打崔磊头部,致其倒地昏迷。
王浩铭恐其苏醒后告发,又持水泥块在其头面部击打数下后离开现场。
之后,王在该县文化广场遇见熟人,熟人盘问后叫来王浩铭之父王效海,王效海到现场察看后报案,后王浩铭由赶到现场的办案民警带回。崔磊因严重脑挫伤出血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王浩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属自首。
法院宣判后,旁听席上的听众一片愤怒声。情绪激动的旁听者质问:像这样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的恶性案件为什么一审只判死缓,不直接判处死刑?
原告崔世峰(崔磊的父亲)当庭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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