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審理查明,2004年12月16日19時許,王浩銘與崔磊相遇發生碰撞,崔被撞倒,崔磊隨後進入一網吧。
王浩銘在網吧門口等崔磊出來後,以說話為由,將其叫至一麥場內踢打,並持麥場內建築拆除物中的一水泥塊擊打崔磊頭部,致其倒地昏迷。
王浩銘恐其甦醒後告發,又持水泥塊在其頭面部擊打數下後離開現場。
之後,王在該縣文化廣場遇見熟人,熟人盤問後叫來王浩銘之父王效海,王效海到現場察看後報案,後王浩銘由趕到現場的辦案民警帶回。崔磊因嚴重腦挫傷出血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王浩銘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但屬自首。
法院宣判後,旁聽席上的聽眾一片憤怒聲。情緒激動的旁聽者質問:像這樣手段殘忍、性質惡劣的惡性案件為什麼一審只判死緩,不直接判處死刑?
原告崔世峰(崔磊的父親)當庭表示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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