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在境外陷入困境 “不允许躲进使领馆避难”?!

作者:安魂曲 发表:2004-10-16 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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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大陆主要传媒之一的《新快报》发表了一篇文章“给在国外中国公民的提醒 五大威胁必须注意”,该文最后一段题为“公民对领事保护一些认识上的误区”的内容中提出了一些对海外中国公民、中国侨民、华人同胞来说十分敏感的说法,显然代表了中国目前官方的相关政策指南,也因此引发本人的极大不满和疑惑,特原文照录并批评如下:

公民对领事保护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误区一:中国驻外使、领馆是中国公民理所当然的庇护所。

有一部份人认为,中国人在接受国遇到刑事等案件时,可以去中国驻外使、领馆寻求庇护。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使、领馆对本国国民或第三国民都无庇护权。中国公民在境外陷入困境可以请求中国驻外使、领馆提供协助,但不允许躲进使、领馆“避难”。这样做不仅无助解决问题,还会使问题复杂化,甚至引起外交争端。

安魂曲评:

不知“中国公民在境外陷入困境可以请求中国驻外使、领馆提供协助,但不允许躲进使、领馆“避难”这句斩钉截铁的话,让曾多灾多难的海外中国人看了会作何感想!----万一海外某国的华人尤其是中国公民再次遇到印尼、柬埔寨那样针对华人的种族灭绝大屠杀,或者遇到伊拉克那样的战乱呢?“不允许躲进使、领馆避难”,那还不是会断了他们唯一可能的生路??

有人会说:这段话前面不是说了么,这指的是“中国人在接受国遇到刑事等案件时…”的情况----问题在于,甚么叫“刑事等案件”?这里面的“等”究竟包不包括“政治犯”、“宗教犯”的可能?包不包括华人遭打砸抢、强奸杀害这类显然属于“刑事案件”的情况?----何况如果某国如同当年纳粹对待犹太人那样,颁布法令宣布大批华人、或至少是那些准备逃避、反抗迫害的华人是“刑事犯”…莫非中国的使领馆也有理由拒绝他们的避难请求么?

尤其让人担心的是:中国驻海外的使领馆如果对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海外中国公民尚且一概“不允许躲进使领馆避难”的话,那么它们对待那些海外已经入籍归化、但同样可能受所在国大规模迫害杀戮(印尼柬埔寨就是这种情况)、急需中国政府向血浓于水手足伸出援手的华人同胞,岂不是会更加绝情?

其实,美国、德国、韩国、加拿大等其他一些国家的使领馆,这么多年来不经常收留并允许驻在国的一些“遇到刑事等案件”的异议人士、政治难民的么?比如美国驻华使馆六四后就曾允许方励之夫妇长期避难,最近加拿大驻华使馆也拒绝中国政府的要求,允许翻墙进入的北韩难民留馆…这就有力地说明:所谓“使、领馆对本国国民或第三国民都无庇护权”的说法并不一定符合国际惯例,其他国家也经常不遵守----既然别国使领馆连非本国公民都可以提供避难,中国的驻外使领馆为甚么偏偏要对自己的海外国民、华人同胞说出“不允许躲进使、领馆“避难””这样绝情的话呢?!

“中国公民在境外陷入困境可以请求中国驻外使、领馆提供协助,但不允许躲进使、领馆“避难”这句话,如果真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官方政策指南的话,那么这句话本身就足以让海外的华人同胞尤其是中国公民伤透了心!

误区二:领事保护是万能的。
(略)

误区三:使、领馆提供的领事保护未达到其预期效果,可以起诉有关领事官员。

驻外使、领馆实施领事保护时所进行的外交交涉是外交行为,既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

安魂曲评:

“使、领馆提供的领事保护未达到其预期效果”,显然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使领馆官员确实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却由于“外交交涉是外交行为,既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这种客观现实而最终“未达到其预期效果”,这种情况大家相信都可以理解…

但除了“尽力了但无能为力”这种领事保护结果不理想的情况之外,海外华人尤其是中国公民最担心的则是领事保护“未达到预期效果”的第二种情况----也就是因某国中国使领馆的重大工作失误甚至是根本的“不作为”,而造成该国华人尤其是中国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本来可能避免的巨大损失!很明显,在这种情况中,相关的中国海外使领馆就涉嫌渎职甚至“行政不作为”,公民当然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起诉有关领事官员”。

中国驻海外外交机构和使领馆官员涉嫌渎职甚至“行政不作为”的情况事实上在以前不仅经常出现,而且还屡屡造成华人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比如当年柬埔寨波尔布特政权针对华人、知识份子、城市工商业者等开始灭绝屠杀的时候,许多华人就纷纷涌到中国大使馆希望得到保护…但当时的中国驻柬大使馆不仅对华人的绝望求救大门紧闭,置之不理,而且根本不利用中国政府当时对民柬的强大政治影响力去替华人说话!结果最后造成当时柬埔寨华人绝大部份惨遭屠杀…中国海外使领馆这样严重的“行政不作为”,甚至已经不是该不该遭受害人起诉的问题了,而根本是一种严重的针对自己支持的政权屠杀华人同胞不管不问的不人道犯罪!

其实从逻辑上讲,所谓“驻外使、领馆实施领事保护时所进行的外交交涉是外交行为,既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这样的理由,根本一点都不能用来否定“使、领馆提供的领事保护未达到其预期效果,可以起诉有关领事官员”这种基本的公民行政诉讼权利----照这样的强盗逻辑,既然医生给病人看病,“所进行的诊疗过程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那么是不是天底下所有病人都无权起诉医生错诊、渎职了呢?如果因为官员们的某种作为“既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就可以作为事后无论结果如何都“不被起诉”的理由,那么中国法律中又为甚么专门要设一条“渎职”的刑事罪呢?

……

很多年前我读一本有关六十年代印尼大规模排华的书,书中记载了当时那些被所在国政府、军警、暴民残酷迫害、强奸、屠杀…却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印尼华人,有很多居然万般无奈之下,跑到印尼那些海岛面向北方中国大陆的海岸边,挤上一些根本经不起任何风浪的小船、甚至抱着一块简易的门板就向海里跳,然后奋力游向他们心目中最后的期望----远在千里之外的祖国大陆!

每当我脑海中浮现出这样的惨景,我的眼泪就忍不住一串串掉下来,一直到刚才我敲进这段文字的时候…我无法接受朝鲜难民可以被加拿大驻华使馆人道收留,而我们“祖国”的使领馆却公开宣布不允许自己公民入内避难的这种残酷对比和无情现实----我最后只想说一句话:中国,你的使领馆永远、永远不要再对海外华人紧闭大门了,因为这往往是他们最后生的希望啊!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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