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比较流行的镇压有理论主要有两条:
1、经济发展论
2、学生示威非法论
对于第一点,包括了“中国分裂论”。杞人忧天者们,担心“六四”不镇压会引发象前苏联一样的分裂危机。这一点,安田在《驳“‘六四’镇压有理”说》中,已经有了较详细的驳斥,不再赘述。现在需要说明的,就是一大批在国产私有化过程中既得利益者,以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成就,来论证共产党当初镇压的合理性。更有甚者,以此得出“专制优于民主”的谬论。
对这样的谬论,张三一言先生在《“民主无助于经济发展”是陷阱》一文中,有了精辟的驳斥。其主要观点有二:
一、民主的目的不是发展经济
张三一言先生说得很明白:“经济发展由经济制度与政策决定;社会发展由政治制度和政策决定。”
二、民主与经济发展是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
相对而言,专制与经济的发展,就是“矛”与“盾”的关系。
安田想针对“六四”屠杀特别说明的就是,中国经济的发展恰恰不是“六四”镇压的结果。
何以这样说?从政治方面看,六四镇压结果是以赵紫阳为代表的改革派全面失势。镇压的主导者,是以李鹏为代表的保守派。相对而言,现在中国私有化的经济政策更接近改革派的经济路线。这是一个很滑稽的结果:六四镇压的政治得益者竟然抛弃了自己的经济主张,改而采用被打倒的改革派的市场经济路线。这不是自己打了自己的嘴巴?其实一点也不奇怪,因为这样的路线是“六四”镇压后,共产党政府化解合法性危机的唯一出路。这样很简单的道理,那些镇压有理派们竟然视而不见。抢了别人的桃子,还说抢得有理。和祖师爷毛泽东当初养精蓄锐抢夺中华民国抗战成果相比,毫不逊色。
也许有人会说:“六四”后经济发展,是邓的南巡讲话的结果。那么,这些朋友也就同意了这样的事实:“六四”后到92年讲话之前,中国经济发展很萧条。那么,到底是那三年经济情况更能代表“镇压者”,还是92年以后,因为邓的恨话“谁不改革谁下台”而不得不重新启动的经济改革更能代表“镇压者”们的经济政策?当然邓是镇压的最大得益者,他支持经济改革。问题是,既然邓的南巡讲话是被镇压下去的改革派的主张,那么“六四”不镇压,改革派上台,中国岂不要早三年实行后来被“镇压有理派”们引为自豪的经济政策吗?如此说来,“六四”镇压至少让我们的经济发展落后了三年。
其实,现在的经济发展到底是否一定象宣传的那样好,中国人心知肚明。安田唯一感到可惜的,就是一个好的经济改革政策白白地被误用在一个专制国家了。我们只要回头看看赵紫阳的十二大报告,就会明白:相对于那篇既有经济改革方针又有政治改革方向的文件,中国现在的一点点经济成就,实在是得不偿失。“六四”镇压的结果,是放弃了政治改革。就像一辆双轮的车子,掉了一个轮子还在跑,看起来跑得很快,其实是下了道。中国现在的社会矛盾,远远超过了89年。这就是单轮发展的代价。
由上所述,目前这样的经济成果,不仅不是“六四”镇压有理的依据,反而是镇压无理的佐证。
驳斥完“经济论”,安田回头驳一下广泛流传的“学生示威非法论”。这个论点看起来有模有样:不是都承认应该建立法治社会吗?那么,学生没有按照“游行十条”的要求,擅自游行罢课还占据了天安门广场,岂不是“违法”行径?而政府的戒严令是依法行事。
为了反驳这种观点,王丹曾经说过一句遭人诟病的话:“恶”法非法。王丹这句话的毛病就在于:作为约束“自由”的法,不能用道德体系“善恶”观判别。
在民主政体里,有相互独立的立法和执法机关。对于立法者来说,制定一条法律,必然有他的理由。这样的理由也许有对错,但凭此而生的法律却仅仅是一条行为准则。你不能说因为这条法律对你不利,就说是“恶”法,因为法的解释权掌握在立法者手中,其他人等无权干涉。退一步说,即使是“恶”法,也不能说就是“非法”。难道“恶”人就“非人”了吗?王丹的说法,无故让“六四镇压有理派”抓住了把柄。
作为安田的理解,王丹原意可能并非这四个字。他想说明的应该是:六四学生“违法”示威合理--因为专制国家的法,是法制而非法治。一字之差,谬之千里。
简单地说,法制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任何政权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都要搞的一套。在专制体制里,由于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是统一的(专政者),所以,必然存在着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统治阶级。由此带来了法律的偏向性(但不能说是“恶”)。比如秦朝的《秦律》规定:戍卒误期当斩。陈胜吴广被征募防守渔阳,因为大雨耽误了行程,即使到了目的地,也得被处死。这样的法律,不应该违反吗?所以,陈胜吴广起义合理。因为那样的法,是根本不考虑民意基础的专政工具,被专政者(社会中沉默的大多数)对于一条强加于自己头上的套索,当然有取下它的天赋人权。这就是专制社会法制的死穴。如果剥夺了被统治者打烂这个工具的自由,那么,我们今天依旧还应该生活在秦朝,遵守着秦律。那样,说不定现在就是“秦万世”的天下。
这样想一下,要十五年前的学生们遵循独裁专制的共产党用来装门面的“游行十条”--至今好像也没有谁通过这条法律申请到游行准许证(党的计划内游行除外)--也就不难理解其荒谬性了。那些以“学生违法在先”为理由,赞同镇压的血债同谋者们,在找出更好的理由前,是不是可以考虑闭嘴了?
起步于法制的法治,与法制是不同的概念。它是民主社会下,法律制度的特殊状态。法治下的法制不再仅仅指现存的法律和法律制度,而是指一种结构。这个结构的突出特点在于:法律的至上性、自治性以及公正性。法律至上性,意味着把社会所有阶层的人都压在了法律的底下,强制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都得仰头看她。也许各个人脖子仰视的角度不同,但面对法律的方式都一样。这一点,就保证了社会的民主色彩。
而谈到法律的自治性,不得不提到昂格尔定义的四个方面(不详述):
1、法律脱离宗教道德体系,成为世俗行为准则;
2、国家有一套独立审判机构;
3、法律推理风格自治,不同于科学解释以及伦理、政治等论证方法;
4、存在一个特殊职业集团,操纵规则、组成法律机构以及参加法律诉讼。
由此可见,中国的法制,别说“六四”时期,就是现在,也完全没有做到“自治”这一条。何谈法律公正?因为,离开了至上性和自治性,就不可能有法律的公正性。显然,只有法治具有这样的公正性。所以,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应该遵守的是什么样的法,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只有三权分立的民主社会里的法治才可以保证法律的公平。
法治表现在国家政治生活上,就是法律对政府权力(行政)的约束。这样的约束,是一种透明、稳定和理性的约束。对比一下,“六四”时的中国又有哪一点符合这样的法治精神?对于一个专制社会,无论它的法律多么地健全,也只不过是研究出了新式的刑罚工具而已。这样的法律,和陈胜吴广时代的《秦律》没有本质的区别:统治阶级用来压迫镇压人民的工具,而不具有法治的公正性。
由以上对法制和法治对比分析,我们不是很容易得出“六四”学生“非法”游行的合理性吗?
那些以谎言欺骗人民的专制政客们,实在可以休矣!其实你们比谁都清楚:“六四”镇压,于情不容,于理不服,于法不符!你们所需要的只是一点点做人的良心以及对苍天悲悯的相信: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Apr 2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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