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启芳(嘉义县)上午在立法院召开“不需赔偿、不用赔偿”记者会指出,中国女子偷渡来台遭溺毙,令人同情、哀悼,但这些人是偷渡“犯”,不是偷渡“客”,她们是偷偷摸摸来台,若出事后还能获得赔偿,那么在台湾的通缉犯、现行犯拒捕逃跑遭警察击毙,是否也可领取赔偿金?
蔡启芳强调,人民的纳税钱不能随便乱花,死者家属要求的赔偿金竟然从新台币两百五+万元扩大为四百万人民币,那干脆以“亿”来计算好了,政府若真的给予赔偿金,将形成中国人民偷渡来台成功有钱赚,万一出事也有赔偿金,未来一定会没完没了,中国人民将拼命偷渡来台。
蔡启芳也认为,这群溺毙的中国女子是外国人,但并非国家大就可以予取予求,这起事件更不是台湾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因此政府没有任何法律责任,基于法治国家的宪法原则,政府对死者家属不需赔偿也不用赔偿。
【2003/09/19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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