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8年5月16号至5月19号的四天三夜中,阆中市水观镇农民李茂润连续遭到一名叫郑国杰的疯子的追杀,5月19号晚上,李茂润从自家的二楼跳下,腿被当场摔断,造成八级残废。
事发后,李茂润认为:他遭疯子追杀是造成他残废的主要原因,而水观派出所的干警没有履行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职责,因此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阆中市公安局不作为,索赔235万元。阆中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00年3月2号、4月4号进行了公开审理。由于在当时,人民警察不履行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是否该承担赔偿在我国司法界仍是一项空白。于是2000年4月21号,阆中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止诉讼的裁定。
本案引起了全国数十家媒体的关注。为此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问题的请示》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于2001年6月26号向四川省高院做出答复:“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001年7月17号,最高人民法院将“答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向全国发出公告开始施行。
阆中市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李茂润状告阆中市公安局不作为一案,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再次开庭。此案如何判决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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