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這7個法律,是改革開放之初頒布的,標誌著中國共產黨試圖尋找新的統治方式,所謂高度民主、高度法制的國家。
30年過去了,法律整了一大堆,但中國成為了法治社會嗎?我想,絕大多數普通人的感受和認知,都是否定的,那是為什麼?
其實,道理很簡單,那就是所謂的法制,也就是以這7個法律為開端的法制,從來都是且僅僅是政府管理社會或者說官治民的工具,在法制的背後,始終有專政,隨著中國法制的形式化完善,許多朋友開始想像一條由法制到民主,或者說由專業化的法制消解專政的道路,對此我一直存有疑慮,在我看來,中國法制的形式化完善固然值得鼓勵,但是,在現階段,這種法制依舊是牽線木偶而已,整個中國統治治理的核心靈魂,依舊是專政,那麼,以牽線木偶而欲消解後面的操作者,應該說是很天真地。因為,這個問題說到底是個憲政問題,即我們的憲法主要是賦予執政者權力的論證文,而不是限制官權(力)保障民權(利)的契約書,而要解決這個問題,當然不是技術性的,而是政治性的。
於是,30年來,在這樣專政垂帘,法制打頭的架構下,表面上有了許多形式上平等、公開的法律程序和技術,但在實際運作上,往往是根據與官權的關係親疏遠近,將人分成了若干之等,實際意義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歷30年之久,依舊是一句空文。自然的,當一介草民楊佳犯上了官權機關公安的時候,在法律面前,兩造就不可能平等,種種怪象必然會接連不斷。在"能公正對待楊佳嗎?"一文中我就指出,法制在這個時候必然會被專政所取代,幾個月過去了,事實證明,我的判斷大致不差。
其實,人們之所以關注這個案件,不出自楊佳本人有多麼的迷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寄託了太多對中國法制進程的關注,甚至將之看作是判定中國法制走向的分水嶺,人們更希望看到法制對專政的克服,並最終走向獨立的法治,而不是希望看到專政對法制的宰制,遺憾的是,這一次的考試,法制輸了,專政贏了,有人說今天,中國的法制死了,這我不同意,因為,獨立的法制從未出現過,既未降生,何來死亡呢?其實,死去的可能是那個希望,那麼獨立法治的夢想,於是,更恰當的說法可能是:今天,獨立法治的夢想胎死腹中了。
2008-11-26
附:能公正對待楊佳嗎?(2008-8-27)
我國實行人民民主專政,同時又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國家,這其中,其實是存在矛盾的。
專政,即出於政治目的,運用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以打擊敵人;
法治,則要求用既定的規則和程序,對自由裁量權加以約束。
專政的目的,是運用自由裁量權的不確定,對敵人形成威懾。
法治的目的,是通過約束自由裁量權,以保障民眾的權利。
當前的中國,乃是如高全喜所說的政法二元化,或者如劉曉波所言的黨權法制,表現為專政和法制的並存,對此,官方並不避諱,而直言之為政法領域或政法工作:一方面,在特定領域繼續採用模糊化的自由裁量權運用,以實現政治目的;另一方面,在經濟民事等非政治領域,則試圖實現依據規則的治理,當然,由於上述的體制二元性,即使在這部分領域的法制落實中,也依舊是存在很大問題的。
具體到楊佳案上,許多朋友出於法治的立場,要求公正對待楊佳,其實是太天真了。楊佳案的處理,在一開始,就不是沿著法治而是沿著專政的路徑在進行,或者說是法治其表專政其裡。楊佳母親的失蹤,楊佳父親為他所請的律師不得與楊佳見面、上海謝律師的一系列奇怪言行,不盡公開的法庭審理,對新聞報導和評論的管制,都表明,襲擊政權機關的楊佳案,其處理不是沿著一般刑事案件的法制路徑在進行,而是別有路徑。
換言之,楊佳能否得到法治意義上的公正對待,不出於上海警方等政法部門是否有胸襟與善意,而在於能否突破當前法制中存在的政法二元化現實;奢望所謂法治意義上的公正對待,其實是期待上海警方等政法部門違背現行體制的約束,這當然是一種緣木求魚。
来源:一讀者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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