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政府歐盟成員國移民驅逐條例規定,歐盟成員國移民和家人進入義大利需到警察局遞交自我聲明,聲明在意停留時間,未聲明者將被視為在意停留時間已超過3個月。
符合在意逗留條件者,需辦理登記手續;不符合在意逗留條件者,應在規定時間離開義大利。
條例還規定,對國家安全造成威脅的歐盟成員國移民,在內政部政令或法院判決生效後,由執法人員護送到邊界驅逐出境,被驅逐者10年內禁止再次進入義大利。違反此規定可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被驅逐的歐盟成員國移民,在被驅逐3年後,可提出復議,請求撤銷禁止入意政令或判決,獲准後可重新進入義大利。
對破壞公共安全的歐盟成員國移民,在法院判決生效後,將被立即押解驅逐。被驅逐者5年內禁止重新進入義大利。此規定對於在義大利生活超過10年的或未成年人,可在被驅逐3年後申請復議,獲得批准後,可再次進入義大利。違反該規定的歐盟成員國移民,將被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條例強調,無法維持生活的歐盟成員國移民同樣應該離開義大利。在意沒有工作和其他謀生手段的歐盟成員國移民,行政公署可限期在一個月內離開。回國後,應向原籍國義大利領事機構進行自我聲明。若想重新進入義大利,須由意領事機構出具證明。違反此規定,可處以6個月刑期和最高2000歐元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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