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刑峻法都是對著老百姓的

作者:子曰 發表:2007-05-06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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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國官方的現行說法,十七大和奧運會以前,要努力「打造一個和諧社會」,或是要「營造一個和諧社會」。這種提法,起碼在語義上就是荒謬不堪的。好像和諧社會不是順理成章、自然而然形成的,而是要靠強力來「打造」或是精心來「營造」的。強力打造,必須仰仗強權政治;精心營造,靠得就是虛假宣傳。而4月 29日,成都市公安局專門發布的《成都市公安局關於禁止違法信訪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通告》,內中把千百年來無助的老百姓常用的下跪、舉狀紙等14種信訪方式列為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規定,就是以強權政治來「打造和諧社會」的最好說明。

令人疑惑的是,這麼多的嚴刑峻法,為什麼都是衝著民間社會和老百姓來的?豈不知「上樑不正下樑歪」,沒有法律約束的權力更為可怕?群眾有言,「年年反貪,前仆後繼不怕栽」 。為什麼不怕栽?就是栽的畢竟是少數,而撈到手的畢竟是多數。能爬上去的官員都是高智商的人,都會成本核算,一貪就栽,誰還去削尖腦袋去當官呀!現在,對社會上的訪民冤民,法規條例倒是一部接一部地跟進,但對那官場的「貪」,倒是沒有更具震懾的殺手鐧。從社會學的因果關係來看,正是官場的腐敗,才會造成底層百姓的冤屈,才是社會最大的不穩定因素;所以對「貪」,是要提高到「亡黨亡國」的高度來認識的。

但眼下的中國,對官場的貪腐之風,不僅缺乏更為有效監督約束機制,甚至連法律也對他們也寬容的很,無可奈何的很。東窗事發前無人約束,事情敗露後也往往化險為夷,因為貪官污吏憑藉他們的手中權力和早就構筑好的關係網,處處受到包庇蔭護,或是從輕發落,如前些年清理煤礦「官股」,某省有關部門就明文規定「凡是在規定的期限內撤出投資,並如實報告、登記的,屬於知錯就改行為,不予追究」,也就是說對「官股」的來源、如何利用職權進行權錢交易的,都可以一風吹了;還有前些時那個彭水詩案中,對下屬打擊報復,恣意侵犯人權,甚至把寫詩人送進勞教所的縣委書記,不僅沒有得到應有的處理,還異地做官、「好官我自為之」去了,這官官相護,真算到了寬大無邊、慈悲為懷的地步了。

按理說,在一個法制社會,上邊的政府官員更應該具有率先垂範、為民先驅的榜樣作用。可為了自身一黨專政的鞏固和權貴利益集團的需要,中國的法律在統治者眼裡往往是為我所需時才出臺的。為了「穩定壓倒一切」,各地紛紛出臺《上訪條例》,而且是比著看誰更為嚴酷。可改革開放三十年了,出臺不了一個對政府官員有監督作用的《政府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催生不了一個對腐敗有輿論作用的《新聞法》。但一涉及到下邊,一具體到約束壓制普通民眾的法律,為什麼就出臺的那麼快?

在官民矛盾日趨尖銳的今天,這種法律籌碼的主次失衡和處罰措施的寬嚴失度,對官方所要精心構建的「和諧社會」來說,不會是一個好現象吧?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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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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