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銀行包括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在華分行。目前,外資銀行只可以在我國25個城市對中資企業開展人民幣業務。分析人士指出,《條例》的發布實施,意味著我國政府履行加入世 貿組織的承諾,外資銀行在我國開展人民幣業務不再有地域和客戶方面的限制。
《條例》明確,外國金融機構在華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可以經營以下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買賣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幣有價證券等。
按照合法性、審慎性和持續經營原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外國銀行可以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行改制為由其單獨出資的外商獨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為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它們應當遵守《商業銀行法》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貸款餘額與存款餘額的比例不得低於75%。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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