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目前,外资银行只可以在我国25个城市对中资企业开展人民币业务。分析人士指出,《条例》的发布实施,意味着我国政府履行加入世 贸组织的承诺,外资银行在我国开展人民币业务不再有地域和客户方面的限制。
《条例》明确,外国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经营以下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等。
按照合法性、审慎性和持续经营原则,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国银行可以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改制为由其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它们应当遵守《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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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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