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為什麼不敢讓法輪功學員出境?

發表:2005-09-30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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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開始迫害法輪功,除了鋪天蓋地的媒體誹謗,江澤民中共一夥還從各個方面擠壓法輪功學員的生存空間,包括就業、升學、住房、工資、養老金、子女權益等等。除此之外,迫害手段中還有一個就是剝奪法輪功學員合法出境的權利。

儘管江澤民一夥的許多迫害政策都採用口頭傳達,但在很多地方旅行社發布的辦理因私護照所需資料中卻明確註明法輪功學員不能申請,這為我們曝光中共對法輪功學員人權的全面侵犯提供了間接證據。

四川省中國青年旅行社的《中國公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審批表》填表須知中的第五條規定:

【單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見】欄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簽署意見(若戶口本上服務處所填有單位的,請單位領導簽署意見):①以上內容填寫屬實,②此人未練法輪功,③ 不是五種不准出境的人,④同意自費出境。並請簽寫人署名後加蓋派出所章(或單位公章)。

上網搜尋很容易找到許多這樣的要求。廣西防城港國際旅行社、深圳市鵬城康輝旅行社、中共江西省樂平市委組織部、浙江紹興縣旅遊局 、新余九洲旅行社(江西省公民出國[境]申請填表說明)、大同中國國際旅行社、四川大學保衛處、廣東省郵政局等等……這些單位和部門在辦理因私護照所需資料中,都明文要求當地派出所或單位領導簽署申請人「不是五種不准出境的人」和「不是法輪功成員」的證明。

「五種不准出境的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規定的。第一種情形,是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第二種情形,是指婚姻家庭糾紛、損害賠償糾紛、財產權益糾紛、合同執行糾紛、債務糾紛等民事案件的當事人;第三種情形,是指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罪犯;第四種情形,是指那些有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處以勞動教養正在執行的人員;第五種情形,是指掌握黨政軍重要機密和科技尖端機密的,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很顯然,按照「真善忍」原則修煉向善做好人的法輪功學員完全不屬於法律明文規定的「五種不准出境的人」,就連中共自己也知道,法輪功學員無罪,所以才要在法律和法規之外再單獨列出來,以達到剝奪法輪功學員出境權利的目地。在迫害法輪功運動中,江澤民和中共的意志就是法律,這種毀法敗像比比皆是。

江澤民和中共一夥不讓法輪功學員出境,除了一種源於中共長期整人習慣造成的 「就要讓你難受」的變態心理之外,更險惡之處在於,它們以為把遭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囿於國門之內,其駭人聽聞的迫害罪惡也就會如同「家醜」,在刻意營造的黑幕掩蓋下而不為外界所知了。中共剝奪法輪功學員合法的處境權利,與對傳播法輪功真像的法輪功學員實行「殺無赦」,都是恐懼迫害真像曝光所進一步採取的邪惡迫害手段。只可惜,這種種為了掩蓋迫害而實施的迫害,不過是抽刀斷水,中共和江一夥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真像已無可阻擋的傳播到了全世界。

中國瀋陽法輪功學員李偉勛(女)脫離中共監控,轉輾到第三國獲得聯合國難民身份,隨後在美國法輪功之友、聯合國難民署、美國國務院、美國國會及一些非政府組織的幫助下,於2005年9月21日抵達美國,成為在中共和江集團迫害法輪功六年來,美國政府直接接納的又一位在美國沒有任何親戚關係的持聯合國難民身份的法輪功學員。這個國際社會救援受難法輪功學員的又一成功事例,本身就是國際社會瞭解法輪功真像以後所做的善舉。可以想見,李偉勛的到來將會向國際社會提供更多的中共殘酷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第一手材料。

這也正是中共最害怕的。透過上面提及的旅行社和政府單位辦理因私護照所需資料的規定,我們也不難看出,中共不讓法輪功學員出境的本身就是這場迫害的嚴酷性和隱蔽性的一大明證。(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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