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李光耀較量(十) 黃金官司

發表:2005-05-14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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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還是把李光耀宣誓書中撤消去得罪馬來西亞人的那番話的事情,交給黎嘉才法官處理。1997年4月28日正式開庭。

當李光耀進入法庭時,黎嘉才法官對李光耀的第一句話是:「李先生,不用客氣,請坐(Mr. Lee, do take a seat。)」這像是法官大人請客吃飯的客人,不是法庭打官司審訊過程中要被盤問的證人。

當然,黎法官是知道李光耀這時像是受了嚴重傷害的老虎,必多加以愛護和關心,不然是會咬人的。

當天,鄧亮洪由兩位新的律師代表出庭。這兩位律師是由鄧亮洪的一位老同學,也是好朋友(也是資深律師)介紹而來,取代惹耶勒南律師的位置。因為惹耶勒南畢竟是操勞過度,精力不支。那知這兩位律師臨時決定,不盤問李光耀。事後,當鄧亮洪知道時,那種極度失望的心情是不說也明白的。當天,李光耀只被代表鄧亮洪夫人的律師盤問。在整短短的過程,這位律師的盤問卻不時受到黎法官和代表李光耀的律師干預,插嘴,使到他的盤問,工作非常不順暢。往往變成法官和李光耀的律師與鄧太太的律師之間的爭論與對話。內行人都知道,這種方法是用來提醒或暗示證人(李光耀),他的證供出了問題,讓他有時間重新考慮或修改回答。李光耀本來就是律師,他那裡有不明白之道理?從盤問過程中,李光耀的表現並不是一位出色善於面對盤問的高手,時時要旁人「搭救」!無論如何,這位律師成功地使李光耀用自己嘴巴說明白:在1997年1月27日夜晚,是李光耀及有關部長,下令阻止鄧太太過長堤關卡到新山去出席鄧亮洪好友阿都拉查大律師之開齋晚餐,原來李光耀怕鄧太太離境出走,像鄧亮洪那樣不再回來,那有礙他們查封鄧亮洪夫婦資產的工作。

在民主的國家裡,這是非常嚴重的失當行為。這說明李光耀是為了達到私人誹謗官司的目的而濫用國家行政權力,阻止鄧太太出境,並取消她的護照。而內政部的官員發布的新聞卻解釋說,鄧太太被阻止出境及扣留和取消護照是稅務局要盤問鄧太太有關鄧亮洪稅務問題。內政部的說詞,現被證實為只是一種藉口。當然,新加坡媒體對這沒有興趣,一句都不提。

當然,李光耀在法庭裡也不會忘記攻擊鄧亮洪,李光耀往往答非所問,自由發揮政治偉論,當他攻擊鄧亮洪時,黎法官卻默不作聲,任由李光耀高談闊論。為了要掩蓋鄧亮洪逃離新加坡是由他一手造成的事實及轉移視線,李光耀卻故意問道:鄧亮洪為什麼斷然切掉生活的全部──失去所有親友和律師職業。一定是有某些外國機構承保負擔他的一切損失,不然,人們無法理解他的所作所為 (像李光耀這種人, 根本無法理解, 在這世界上還會有很多人, 為了民族的利益, 可以犧牲一切 )。

結束時,黎嘉才法官批准李光耀所請,讓他撤消宣誓書裡冒犯馬來西亞部分。但是,他拒絕鄧亮洪夫婦之申請,撤消查封他們全部資產禁令。不但如此,黎法官還下令要鄧亮洪負擔所有的堂費。

這次的判決,又是國內外的大新聞。新加坡媒體大力宣染李光耀對鄧亮洪的指控說鄧的一切損失是被某外國機構所承保負責;意思是指鄧亮洪律師是一個由外國所操縱的人物。

鄧亮洪公開挑戰李光耀,叫他把證據公布於世人,讓人們知道到底是哪一個國家在做鄧亮洪的後盾,從此徹底打垮鄧亮洪。鄧亮洪說:揭露鄧亮洪的後臺老闆對李光耀來說是「百利而無一害」!假如沒有勇氣這麼做,請李光耀最好把大嘴閉上!

對鄧亮洪這一挑戰,李光耀默不作聲,不敢回應。

鄧亮洪更向興致勃勃的媒體指出:李光耀犯錯,冒犯馬來西亞國譽,向馬來西亞政府承諾撤消有關對新山之誹謗,那全是由李光耀所造成,為什麼要鄧亮洪負責一切的堂費,這是根據什麼法律?新加坡和馬來西亞及外國的司法界都認為荒謬的判決。讓新加坡司法界蒙羞出洋相!

馬來西亞總理馬哈迪醫生也看不慣,他對媒體說:放過這可憐人罷!

在較後的一次上訴審訊時,連李光耀的老同學楊邦孝大法官也不得不公開指出,在有關堂費這一判決上,黎嘉才法官或許真的錯用司法權。並指示鄧亮洪可以對此提出上訴。

鄧亮洪對此一點興趣都沒有,決定不上訴,楊邦孝大法官當時握有司法審查權,而又知道黎嘉才法官錯判,但是卻不糾正錯誤,卻要鄧亮洪再花錢上訴,這無疑是令鄧亮洪多流點血,經濟力量早點乾枯。

從幾十次正式審訊前的大大小小「插入審訊中」,李光耀等人與新加坡法庭的共同策略是「拖垮鄧亮洪的經濟力量!」假如錢用完了,即使有「天大的理由」也沒法把和李光耀等人的官司再打下去。

根據英聯邦普遍通用的法理學,法庭有責任盡量為雙方的訴訟者節省時間與金錢。

當李光耀等人把鄧太太也列為他們告鄧亮洪多宗(13宗)誹謗案第二被告人時,對鄧太太來說,法律問題只有一個:就是鄧太太所被查封的資產到底是不是屬於鄧亮洪的!1997年4月2日,當她向法庭申請把這些案子集中起來處理以節省時間、人力和金錢時,黎嘉才法官不單拒絕鄧太太之申請,他更對鄧太太的律師講些風涼話並說:你認為這裡是蘇聯集體(農場)嗎?

道理很簡單,如果鄧太太之申請被批准,她只需付一次案子的堂費及各種費用如印花稅,法庭文件登記費等,如果保持現狀,她就必須付13次的費用! 鄧亮洪夫婦各自面對13個案子,共有26個。如果對任何的插入審訊判決不滿意,或認為是錯判,而要提出上訴的話,單單是堂費保證金 ( 不包括自身的律師費,法庭文件印花稅和登記手續費等 ) 就得為每一宗上訴案提供不少於5000元的上訴堂費保證金。換句話說,如果要上訴,每次各自都要事前呈交給法庭不少於65,000元的保證金,而這保證金也一定會落入李光耀律師的口袋裡。所以,法庭每次的錯判亂判,鄧亮洪夫婦都是忍氣吞聲,不上訴,也沒有財力上訴!而李光耀等人(或資產接管人)卻時常向法庭提出各種各樣的申請,法庭卻往往要鄧亮夫婦負擔堂費,使他們不勝負重。在鄧亮洪夫婦資產接管人手上的現金很快就被提取光,要拿現款出來跟李光耀等人鬥下去。由於採取不上訴的策略,法庭每次的判決,就好比是機關鎗彈頭那樣,早就把夫婦兩人的抗辯權打得千瘡百孔,七零八落。

除此之外,鄧太太還得面對稅務局和資產接管人的盤問,也要面對資產接管人向法庭提出各種各樣的申請審訊,並且,還要面對銀行所發動的官司。她所要花費的律師費及各種費用是驚人的!

李光耀等人通過法庭委任的資產接管人卻到處去追蹤調查鄧亮洪夫婦在國外之資產,包括馬來西亞和澳大利亞。所有費用從鄧亮洪戶口提走。鄧亮洪對媒體說,假如資產接管人能上月球去調查,他都會去,反正費用可由鄧亮洪戶口去提取。接管人的律師寫信給阿都拉查大律師,要他將鄧亮洪資產列表說明,阿都拉查大律師根本不作答,當媒體訊問此事時,他證實收到來信;但指出說,該禁止令只能在新加坡生效,於馬來西亞無效,假如接管人想在馬國執行該禁止令,必須向馬國法庭申請登記方有效,但到時兩方必有一場惡鬥,而鄧亮洪將挑戰該禁止令的合法性。到時事情會怎麼樣演變誰也說不清楚。到現在為止李光耀還是不敢越過長堤關卡一步,和鄧亮洪在馬來西亞法庭較量較量。

當鄧亮洪在阿都拉查大律師事務所開記者招待會時,資產接管人連同他的律師聞風而來,在走廊上和鄧亮洪律師相遇,想向鄧亮洪提問題,鄧亮洪吩咐他們靠邊站,別擋路,鄧亮洪對他們說,有事可找阿都拉查大律師;他們也真聽話:靠邊站!

( 待續 )

澳大利亞 大洋報 ( THE PACIFIC TIMES ) 第 344 期 2000 年 11 月 2 日

專訪鄧亮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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