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社區通常稱「先前批准」為「回美證」。獲得這個批准件的綠卡申請者可以在出境旅行之後憑它回到美國,綠卡申請繼續有效。
公民和移民服務局年初發出的通告說,對於一些綠卡申請者或者政治庇護申請者來說,如果在沒有辦理先前批准的情況下離開美國,有可能會導致以下兩種嚴重後果:一,不能再入境美國;二,綠卡申請或者政治庇護申請被拒絕;或者兩個後果都有。
據瞭解,由於公民和移民服務局處理先前批准申請的時間是60天到150天,因此,如果計畫要在今年夏季旅行出境,不可再推遲申請時間。即使是計畫今年秋天到美國以外的地方旅行,現在提出申請也不算早。
據悉,申請先前批准需要填寫I-131表格。該表格可以在公民和移民服務局的網站下載,也可以直接到公民和移民服務局的地區辦公室或公民和移民服務局設在地方的服務中心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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