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美學生簽證 六大理由不得拒簽

發表:2004-01-18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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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在備忘錄中也說明,不得以規定以外的因素作為拒絕批准學生簽證的理由。

  據當地華文媒體報導,「九一一」後美國對非移民簽證審核嚴格,尤其學生簽證的緊縮最為明顯。例如申請人不得在開學前90天前申請,或者不得在開學前兩個星期前取得簽證,加上非移民簽證對男性申請人背景調查的拖延,和領事官員的過度小心,使許多外籍學生無法在開學前拿到簽證來美上學。

  美國國務院在備忘錄中,要求美國各使領館非移民簽證組(NIV Section)放寬規定,可在學校開學90天前接受留學生的申請,力求今年秋季班每一位「合格」的留學生及交換學生學者簽證,都能在學校開學日之前,到學校報到註冊。

  美國國務院稱,美國各使領館不得僅以下列六種理由拒發學生簽證:

  一、不能因申請人的SAT或學業成績不佳拒絕。

  二、不得因原居地有英文專修班,就拒絕申請人到美國學英文申請,只要確定申請人在念完英文後會回國,就可以發給M簽證。

  三、不得因為申請人英文程度不佳,或託福成績差,就拒絕發給學生簽證,只要入學許可中,學校註明會提供英文加強班,就不能拒絕簽證。

  四、不得因申請人要攻讀的是美國名不見經傳的小型大學或社區學院,就拒絕其簽證申請。

  五、領事不能因為學生簽證申請人的眷屬有問題,就不發籤證給申請人。

  六、國務院鼓勵曾留學美國者重新申請學生簽證,不得因為當事人回美後攻讀同一階層學業而拒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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