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衛平: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公開信(第十八號)

發表:2003-10-16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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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各位委員、吳邦國委員長:

我是一名普通的中國公民,然位卑未敢忘憂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於序言最後一自然段載明,「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憲法第四十一條更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有鑒於此,我不揣冒昧,特向你們檢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違憲行為。伏祈查證,訂而正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規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然而,國務院頒布的《強制戒毒辦法》卻賦予政府僅依行政權力剝奪中國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利。顯然,其違反了憲法與立法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擁有憲法制訂、批准與修改之專有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維護憲法的尊嚴和權威、監督憲法的實施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憲法序言最後一自然段及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對此做了明確規定。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七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憲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立法法》對法律、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的廢止、修改與撤消有明確的許可權及程序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第二章對相關的程序做出了詳盡的規定。

人生而自由,人身自由是天賦的自然權利。除非為了懲罰犯罪,確保大眾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且經過實質性正當法定程序,任何組織與個人都無權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所有其他自由的基礎。沒有人身自由,就不會有政治自由、經濟自由、文化科技學術自由,便沒有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在任意剝奪人身自由的國度,人們無所適從、惟恐得罪,終日生活於恐懼之中,該民族必然缺乏靈性、積極性、創造性,國家必然沒有活力,最終必將衰亡。

綜上所述,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須得到最強有力的保障;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僅具有維護憲法實施、完整與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與義務,更有支持其權利的實體權力和相應的程序權力。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能夠及時採取斷然措施,對國務院頒布的《強制戒毒辦法》進行合憲性審查,撤消該辦法。如此,則人民幸甚國家幸甚憲法幸甚全國人大常委會幸甚。

祈盼賜覆

中國公民:李衛
2003.10.16(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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