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後查明,2002年4月18日零時許,劉寶華與王立新(另案處理)駕駛拉達牌小轎車到達位於北京市朝陽區團結湖43路公共汽車總站停車場,從停車場內停放的公共汽車油箱內盜取汽油。在使用打火機照明時,引燃汽油導致車輛起火,後又導致相鄰的其他4輛公共汽車相繼起火。這起火災共燒燬公共汽車5輛,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16960元。
鑒於劉寶華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是初犯,故予以從輕處罰,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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