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上訴權利
最明顯的莫過於禁制本地組織的機制。儘管大量宗教團體、社會團體都要求取消這樣的機制,但特區政府在條例草案中卻堅持保留,只是在形式上、程序上令取締的過程更規範化。也就是說,政府的條例草案依然讓北京政府有權以國家安全為理由,取締本地合法註冊、合法活動的組織。像這樣的規定,怎不是對市民結社自由的直接衝擊呢?
更讓人震驚的是,政府的草案雖然容許被禁制的團體向法院提出上訴,但特區政府卻可以用保密為理由禁制該團體的成員或他們的律師代表出席聆訊。
換言之,被禁制的組織要面對的是秘密審判、缺席審判的命運,他們將不能在法庭上為自己申辯,他們將不能享有公平審訊的機會,這算是哪碼子的上訴權利呢?
而且類似這樣的秘密審訊過去在本地的司法制度是從來沒有出現過的,現在政府突然引入這樣的惡例,怎能不教人擔心政府的權力進一步擴大、怎能不教人憂慮司法制度受到衝擊呢?
此外在資訊及新聞自由方面,政府雖然取消了「管有煽動刊物」的罪行,但仍保留「處理煽動刊物」的罪行。這樣的控罪由於並不清晰,加上政治意味甚重,很容易被政府及當權者濫用,令市民、傳媒、出版商、發行商都面對極大的心理威脅。在避免誤觸雷區、誤墮法網的考慮下,本地的言論空間將大為收窄,資訊的流通也將受到嚴重的障礙,這怎不令香港的資訊自由大為失色呢?
草案陷阱處處
讓我們再說一遍,《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是涉及全港七百萬市民的權利及自由的重要法例,這樣的法例容不下一絲一毫的錯誤,更容不下任何漏洞與陷阱。偏偏剛推出的條例草案卻佈滿了不同的陷阱,政府甚至偷偷把秘密審訊之類的安排塞進來,像這樣的條例草案,怎能讓人心安、怎能讓人接受呢?(盧峰)
港府23條宣傳品呃盡港人
23條小冊子被批評誤導的內容
小冊子內容
●在叛國罪中,小冊子指言論、新聞、遊行、示威、集會等自由不受削弱
●在顛覆罪中,小冊子指絕對不會「以言入罪」
●在煽動叛亂罪中,小冊子指條例充分保障言論、出版、學術自由
●在竊取國家機密罪中,小冊子指金融資訊流通絕不受阻礙
●在危害國家安全組織的項目,小冊子指保安局局長作出取締本地組織的決定時,必須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關注組意見
在分裂國家、顛覆等罪中,有關自由將受影響
煽動叛亂罪容易出現「以言入罪」
完全不符現實
相關條文並沒有觸及如何保障金融資訊
條例草案根本沒有這個保障人權的內容
明報專訪資深大律師梁家傑:自動禁制仍然存在
藍紙草案
保安局長葉劉淑儀多次強調,禁制從屬內地危害國家安全組織的機制,並非自動禁制機制,資深大律師梁家傑(下圖)稱,此說法令人以為,政府將列明,該香港組織必須同時違反有關「國家安全」的本地法律,才會被禁。
但梁家傑細閱條文後指出,條文根本沒有列明該組織須違反本地法律(如社團條例),只需「保安局長合理地相信為國家安全利益的目的」,取締該本地組織是「必要的」,就可頒令取締。梁家傑指香港團體毋須違反本地法律就可被取締,根本就是「自動取締」機制,並質疑葉劉淑儀態度曖昧,令人懷疑是否已收回過去的承諾。
梁家傑指摘,按香港現時的《社團條例》,保安局長已有權力以危害國家安全理由禁制本地組織,為何要引入一個以內地國家全概念作啟動的機制。梁家傑強調,其立場一直是,取締從屬內地組織這一項,根本不是《基本法》23條的要求,根本毋須存在,若必須存在,就必須在法例列明,從屬內地組織的香港組織,必須同時已違反香港有關「國家安全」的法例,方可被禁。
秘密審訊荒謬
至於備受關注的被禁制團體的上訴過程,可能會出現秘密審訊,梁家傑指這規定荒謬,香港所有法律也沒有同類安排,不可能要求被告在缺席的情況下受審,甚至其代表律師也不可在場。
政府解釋稱,被告可能是恐怖份子,不可能向他公布其他有關國家機密的資料,梁家傑表明不接受。他說,若控方要提供一些資料去證明被告危害國家安全,被告必須有機會作出反駁,與控方爭辯證據能否成立,缺席審訊又怎能做到。
政府又指,此規定外國早有先例,加拿大的入境法例也有類似情(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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