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南方週末》披露,12歲女童小段英去年短短3個月時間內,在湖南省岳陽市火車站附近廖家坡的淫窩裡,被150名「老鴇」強迫賣淫、遭受750餘人蹂躪和強暴。文中寫道,當小段英被父親冒著生命危險從「老鴇」手中救出,案發3個月後仍一拖再拖得不到查處,這可憐的孩子只好跪在岳陽市人大一位常務副主任面前。
小段英最起碼的人身權利非但沒得到保障,反而跪在地上向理當為她及時伸冤的官員們哀求,究竟是哪裡出了問題?
大陸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在這一憲法原則之下,產生了國家權力機關,各級政府的權力也正是通過法律所授予。也惟有如此,人們的公民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權等各項權利才能得到保障。小段英的下跪,除說明瞭某些官員的失職外,也使我們感受到了現實中人在尊嚴上的不平等。
人民是官員們的衣食父母,政府的宗旨是「為人民服務」。政府和官員為人民辦事本是履行職責,理所當然,天經地義。也正因此,我們的官員被稱之為「公僕」。
然而,現實生活中有的「公僕」已經變味,他們顛倒關係,將老百姓看成是依附於官員的「子民」,覺得自己是施恩於百姓,認為自己是百姓的「父母官」。更可惡的是,有的在其位卻不謀其政,所作所為與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大相逕庭。
因此,從這一意義上說,小段英不但不應下跪,相反,該下跪的倒是那些玩忽職守、違法亂紀的官員。(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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