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邪教法」違反人權標準嚴重危害宗教自由

發表:2002-01-16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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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關注近日一名本港商人被指運送《聖經》往中國內地,正被中國福清市人民檢察院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起訴,若被判有罪,最高刑罰為死刑。

我們基於人權的理念、人道立場,以及國際社會對人權及宗教自由的標準,對以上事件深表關注。國際人權公約指明,人人應享有信奉其宗教的自由,可以有其宗教的典籍,以奉行他的宗教;而不分國界地傳遞和接收宗教典籍,是行使資訊自由和表達自由,受國際人權公約保障。然而,國內實施的<邪教法>,牴觸了國際公認的人權標準。更嚴重者,觸犯<邪教法>的最高刑罰是死刑。按人道立場來說,因例如運送宗教典籍的緣故而遭受如死刑這不可挽回的刑罰,是不能接受的。

我們亦憂慮在中港兩地審訊制度的差異下,港人在內地易因法律保障不足而受害。例如,內地法院對本案某些證據以「內部機密」為名,不向辯方或公眾公開,使當事人得不到公平審訊的機會。

訂定和實施<邪教法>有嚴重且危險的後果,包括破壞作為社會支柱的人權和法治,中港政府及社會大眾都應該引以為監。

我們呼籲香港政府:

一、維護黎廣強的權益,設法將他安排回港,以及提供一切協助,令他免
受不符合人 權的法律起訴和不公平的審訊;

二、保障宗教自由,打消訂立<邪教法>的念頭。

聯署團體:
香港人權監察,港基督徒學會,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中國人權

香港聯絡人:胡露茜(2398 1699,61003564) 羅沃啟(9788 3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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