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終審判決中,法院認為:《還在遙遠的地方--王洛賓的新故事》一文認定李穎是王洛賓與羅姍所生的女兒,涉及王洛賓個人生活,且內容嚴重失實,損害了王洛賓的名譽。其中李穎向作者提供虛假情況,應承擔主要責任;曉雷及本案兩家刊物則應承擔審查不嚴的相應責任。
此案緣於1997年陝西省作協副主席曉雷在《鴨綠江》及《作家文摘》上發表的紀實文學《還在遙遠的地方--王洛賓的新故事》。文中主人翁李穎自述,她是王洛賓與其前妻羅姍的女兒。文中還詳細記述了李穎與王洛賓相識、相認和相伴的經歷。
王洛賓之子王海成在獲悉該文後深感憤怒,認為該文純屬虛構,嚴重損害了王洛賓及其親屬的名譽。1997年8月,王海成起訴至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狀告曉雷、《鴨綠江》和《作家文摘》。
1998年3月5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此案,同年6月20日下達判決,駁回王海成的起訴。1998年7月,王海成上訴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1999年10月10日,新疆高級法院撤銷本案的原判決,發回重審。其間,王海成追加李穎為共同被告人。
2000年9月24日和2001年3月1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又兩次開庭重審此案,2001年3月20日下達本案的重審判決:要求曉雷、李穎、《鴨綠江》月刊社、《作家文摘》報社分別賠償王海成精神損失費3萬元、3萬元、2萬元、2萬元,並要求曉雷、李穎在《鴨綠江》和《作家文摘》兩刊物上向王海成賠禮道歉。隨後,李穎、曉雷先後上訴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要求駁回一審判決。
2001年10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開庭,繼續審理這起名譽權官司,並於12月18日作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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