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国2018年3月10日讯】3月5日,中国总理李克强一句“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引来了最热烈的掌声。
于是,有关个税起征点的讨论热烈起来。随后,有消息报道,全国工商联拟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交提案,建议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目前的3500元提升至7000元;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建议个税起征点调整到10000元。
首先,我们应该搞清楚征收个税的目的到底是什么,然后,再谈论个税起征点的调整才有意义。
许多人在讨论的时候,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前提:在中国,个税的意义,重点在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竞争和经济协调发展,在此前提之下,让税源逐渐扩大。
个税的意义在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缩小贫富差距。但在中国呢?(图片来源:Pixabay)
个税并非简单地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这是很多人认识的一个误区。实际上,个税只占财政总收入的6%,如果个税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这么小的比例,显然是不足以承担重任的。这也从另一个侧面映衬出,中国个税的目的乃是为了发挥调节作用。
正是基于这个目的,1981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正式开征的时候,起征点为月收入800元。这意味着什么呢?
在2008年12月出版的《中国怎么办——当次贷危机改变世界》中,笔者是这样写的:“1981年职工平均工资约为每月60元,而起征点为800元,大约为月工资的13.3倍。如果比照1981时的比例,现行(2008年)的个人所得税法,把起征点定为24600元以上才更具有合理性,才不至于沦入两年不到起征点标准就显得过低的困局。”
必须首先说明的是,这是2008年时的观点。
2005年8月的时候,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个人所得税修正案》,将个税起征点调整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个税起征点标准再次调整,提高到了2000元,增幅不大,仅增加了400元。
考虑到通胀因素、货币贬值因素等等,这个时候的个税起征点,已经失去了调节的功能,而几乎完全变成了以增加财政收入为目的,因为,普通工薪阶层成为了纳税的主体。2016年11月11日,国内媒体《光明日报》在题为《个税改革提速:如何为工薪阶层减负》的报道中说:65%的个税来自占个税缴纳群体80%的中低收入者,而占个税缴纳群体20%的高收入者,占有银行存款总量80%的比例,其缴纳的个税比例却偏低。对此,很多专家直言,个税沦为“工薪税”的现状亟须改变。
个税在任何国家,富裕阶层都是纳税的主体,而工薪阶层反过来成为纳税的主体,具有诸多弊端:
1、无助于缩小贫富差距,不利于缩小中国贫富差距、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目标的实现。
2、不利于工薪阶层休养生息。工薪阶层面临着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交纳按揭或房租、生活费、医疗费等等繁多的开支,在当下,月收入即使在一万以上的人,也并不轻松。如果再交纳个税,生活压力会更大。反过来,如果把个税起征点大幅度上调,则有利于工薪阶层财富的积累,这将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长远来看,也有利于藏富于民,激活内需,让中国经济更加健康。
3、也无助于增加财政收入。个税起征点并非越低,越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从表面上看,个税起征点低,纳税的工薪阶层更多了,但是,他们的消费能力降低,无法改变中国经济过于依赖投资和出口的现状,长远来看,将损害到中国的税源,反而会抑制税收的增长。如果由于个税起征点的提高,藏富于民,让民众成为经济发展的推动者,将带来税源的扩大,反而有利于在未来增加财政收入。 “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在此前提下,更需要发挥个税的调节作用,把藏富于民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
因此,笔者认为,现在有关个税起征点调整的讨论,普遍偏离了个税开征的积极意义。根据一项调查,即使把个税体征点提高到1万元,在北京工作的人,每月也仅能省下300多元的开支,约等于10杯星巴克价格。这样的调整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个税起征点不应该在缝缝补补中做小的调整,而应该按照1981时的思路,做根本性的一劳永逸的改革:按照平均工资的13.3倍的标准确定个税起征点,将此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下来。这不仅有助于藏富于民,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长远来看,也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责任编辑:宇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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