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悦悦事件看国外“见死不救”法律详解

发表:2011-10-23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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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两岁女童小悦悦接连被两辆汽车撞到和碾压,七分钟内,18个路人竟无一出手相救。最后,一位拾垃圾的阿姨把小悦悦救起。目前,伤者仍在住院救治中,最好结果将变成植物人。这是一宗挑战道德底线的恶劣事件,良心的泯灭,道德的沦丧,背后隐藏的是部分混浊风气的真实写照,更是一个民族正义感与价值观的严重缺失与灭亡。

不客气的说,在小悦悦生命垂危之际,见死不救的行为无异于间接索取了她的性命。如果能及时送往医院抢救,结果很可能是另一个样子。遗憾的是,半个小时的时间,18位路人熟视无睹,他们与肇事者一起,决定了小悦悦悲惨的一生。丧尽天良的做法该不该受到制裁?一时间,百姓争相热议,媒体大肆报导,多数人的观点是,应该制定一种与“见死不救”相关的法律,约束炎黄子孙的道德底线。

不过,有这样一种声音却是,“路人不是冷血无视,而是怕救人不成反倒惹上官非。如果我去救人了,小悦悦的亲属反咬一口,认定是我撞人的怎么办?还不如见死不救,落得一身清静。”事实上,这种说法并非无稽之谈,因为在中国,“救人不成反被告”的事件确实屡见不鲜。法律大还是道德大?这已不再是问题的关键,而是人们已经被这个充满欺诈虚假的世界吓怕了,到处都是陷阱,那么“自我一点”便成了保护自己的唯一方式。

媒体对此评论道,“当陌生人处于生命危险之时,素不相识的路人该如何作为?道德上这当然不成其为问题,而从法律上说,这本来也应该不成为一个问题。在国外,欧洲多国、加拿大和美国一些州都有惩罚见义而不为的法律法规。”小悦悦的劫难牵出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那就是中国法律的缺陷真的太大了!正是这种缺陷所滋生出来的无良行为,长期以来一直侵蚀人们的道德观。良心逐步泯灭,社会随即混乱。那么中国的律法不合理的地方又在哪里?与外国相比,中国律法在对人权人命的保护上实在显得太过草率。

他山之石:国外立法对见义勇为的保护

英国

著名教育专家指出“只有先保护了无偿施救者的权益,他们才会做出见义勇为的举动。”这番言论很好陈述了法律对道德的制约关系,倘若乐善好施反倒会承受法律的制裁,那么将没有人理会所谓的道德观。著名的《好撒玛利亚人法》,也称《无偿施救者保护法》,是美国、加拿大、欧洲的法律条文,是给伤者、病人的自愿救助者免除责任的法律,目的在于使人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追究,从而鼓励旁观者对伤、病人士施以帮助。

虽然《好撒玛利亚人法》的法律细节在美国联邦和各州有各种各样的司法变化,不过一些特点是共同的: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法律责任上的赦免。这种情形必须是在紧急事件发生现场,而且这种救助是无偿的。

美国

美国也有两个法律要求和鼓励人们助人为乐,分别是《救援责任法》和《善行法案》。《救援责任法》规定特殊关系人之间的责任,比如消防人员、急救人员有责任救助危境中的公众,配偶之间互相救援,父母子女之间的救援,相当一部分州将此法律延伸到普通百姓,任何人需要对求助的陌生人予以协助。《善行法案》保护的是施救人员,如果施救人员在帮助他人时造成意外伤害,可以免除法律诉讼。在美国,如果一个人没有受过专门训练,原则上即使遇到需要急救的情形,也不要轻易动手。

至于美国方面,美国有的州法律则规定,一个人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有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明尼苏达州将“见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如果在现场而不给予合理的协助,以犯罪论处。

加拿大

加拿大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属于省司法权,例如:安大略-《好撒玛利亚人法案》、艾伯塔-《紧急医疗救助法案》。欧洲《好撒玛利亚人法》要求每个司机当遇到事故或事件时,在基于安全的情况下,停车和提供援助。

新加坡

至于新加坡的法规,见义勇为已经借由道德的法律化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法律义务。对于见义勇为,新加坡法律则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3倍的处罚。

他山之石:国外立法对见死不救的惩罚

无偿施救者的权益得到保障,那么对冷血无情的异类又该作何惩戒?针对“见死不救”的行为,美国、欧洲等国的法律都已做出了明文规定,个别国家甚至把“见死不救”的行为上升到刑事案件的级别。然而中国法律对此却无任何规定,甚至连只言片语的描述都没有。如此法度,人们服从了也难免怀着无奈。

德国

德国方面,《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意大利

意大利的情况是,《意大利刑法典》第593条第2款规定:“对气息仅存或受伤或危急之人,疏于必要的救助或未即时通知官署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科12万里拉以下罚金。”

拒绝冷漠,温暖你我! 如何将见死必救的法律责任从医生、警察等特定人群扩大到其他适用人群,理应引起立法部门关注与重视,有国外他山之石的立法榜样,我们期望悲剧不再重演,面对渴望救助的生命,良心要在位,法律也要在位!

来源:留学e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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