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周末》报道,因拆迁闹出人命的地方,官员尽皆安然无恙。江苏东海、盐城,北京海淀,山东胶州,福建泉州,黑龙江东宁先后发生拆迁户自焚,湖北武汉拆迁户被铲土机活埋,当地官员无一人被问责。因唐福珍自焚事件被停职的成都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日前亦官复原职。
复出的钟昌林,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称,他对唐福珍“不存在歉意”,“我是执法者,应严格执法,在法律面前不应该有歉意”。寥寥数语,相当冷静,乃至冷漠,甚至冷血。
罗马暴君尼禄曾说:“我要哭了,快把眼泪罐子拿来”。他流了两滴泪,“一滴给我的臣民,一滴给我母亲”。钟昌林的表现,却比罗马暴君更冷血。他的血管里流淌的似乎不是温润的血液,而是来自极地的冰刺。面对自焚人间惨剧,一味以所谓“法理”来搪塞,甚至对绝望无力的自焚者横加谴责,而丝毫没有基于人道主义的同情以及对自身粗暴执法方式的反省,只能说我们的官员已经达到政治机器螺丝钉的极致,而政治伦理的底线——“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等等,也面临崩溃危机。
实际上,钟昌林的思维,不止冷血,而且愚顽。他高唱法律至上的调子,那就来看看他用以遮羞的“法律” 究竟是怎样的法律。
在唐福珍自焚案中,当地政府所援用的《拆迁条例》,早已臭名昭著,被法学界称作恶法。其不仅与《宪法》冲突,也与2007年颁布的保障公民私有财产的《物权法》冲突。恶法非法,面对恶法,公民当然有不服从的权利。
所谓“公民不服从”,在西方大约有三个源头——苏格拉底、梭罗、马丁·路德·金,而在罗尔斯的论著中得到系统归流。依照罗尔斯的定义,“公民不服从”大约是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发生一种改变。它诉诸的是构成政治秩序基础的共有正义观。
在唐福珍等拆迁案件中,维权业主选择了包括自焚在内的激烈方式来表达不服从。此种不服从有其内在合法性——恰好建立在其不服从对象——《拆迁条例》的非正义之上。如人民日报一篇时评所言:“《拆迁条例》为加快城市化进程而赋予地方政府强大的拆迁权力,立法理念以保障政府权力为中心,过于强调公民‘服从的义务’。随着宪法和法律对私权保护的加强,以及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已经不合时宜”。
钟昌林的愚顽,还表现在其对唐福珍悲剧的定性方面。他说:“我觉得唐福珍自焚是一个法盲的悲剧。唐福珍对我们的工作不了解,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钟昌林说出这样的话,才真是一个科级干部的悲剧。在拆迁事件中,个人利益当然高于所谓“公共利益”,因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写入了《宪法》之中的。此外,依照当代政治学的主流观点,并不存在什么“拥有整体利益的社会实体”,存在的只是个体的人,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没有权利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名侵犯个体的权利——其中最没有权利这样做的就是国家和政府。换言之,我们也许无法追求个人幸福的最大化,但至少可以追求对个体权利侵害的最小化。
钟昌林还说,“我相信舆论是公正的,因为我们的舆论是党的喉舌,是法治社会的喉舌,我们的舆论应该为党的声音,为整个社会的进步去服务,不应该为少数人和有其它意图的人去服务”。钟局长是不是活在火星上,他难道不知道舆论一边倒地同情唐福珍?或许是他对“舆论”的定义比较独特,特指隶属于成都市委宣传部乃至金牛区委宣传部下面的喉舌所发出的声音?此外,“舆论是党的喉舌”这种提法,近年连中央都不太好意思提了,钟局长老调重弹,是打算引领我们重返红旗招展锣鼓喧天的毛主义时代吗?
要之,钟昌林对唐福珍的毫无歉意,与两年前下跪书记蒋国华的“我下跪不是内心有愧”,异曲同工,均折射了官员的悲悯心冻结与责任感丧失。吊诡的是,也许恰恰需要失去悲悯心与责任感,官员们才能在体制内左右逢源,仕途飘红。然而,如果政府官员面对执政中出现的一个又一个灾难,不论是矿难,结石宝宝,还是拆迁自焚,始终毫无愧歉,拒不负责,那么他们总有一天要付出远比道歉、问责更惨痛的代价。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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