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眼,新年7天假期结束了,一些家在外地的上班族大呼“不过瘾”。昨天,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科科长戴登凯支招——可以申请休探亲假,而且名正言顺。对此戴登凯介绍说,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就此,据记者在南京街头随机调查,有九成人不知有探亲假规定;也有表示,就是知道也不敢申请;而南京市总工会有关人士表示,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都推不开,就是有探亲假,能请下来吗?敢去申请吗? (《新华网》2月20日)
不用怀疑,当一个由国务院制定、并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职工探亲假规定,在社会生活中不仅为大多数人不了解,而且被人觉得就是知道也不敢申请的探亲假,不但对规定制定部门、执行部门是一个尴尬,对职工来说更是一种无奈。
其实就权利本身而言,顾名思义,权利就是人们能够按照自身意志,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自由。所以,人们也往往会将“权利”与“自由” 并列,并将“自由”作为衡量权利真假的标尺。这也就是说,如果当一种权利不能为人们自已意志进行自由选择时,那这样的权利,应该就不是真正的权利。对此具体就以职工的探亲假规定来说,虽然按相关规定中的白纸黑字,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并享受规定的探亲假期,可令人遗憾的是,不但有九成人不知有这个规定,而且即便知道职工也不敢提出申请,更谈不上事实上的享受。就此显而易见,如果以没有自由就没有权利的原则来对照,那这样的探亲假只能说是一个纸上的规定,或者说是一个假权利,而不是一个具有职工自由意志支撑的真正权利。
理论上,行政机关应该是一个社会公共意志执行部门。可以说,无论行政部门所作出的规定还是行政权力的运行,不仅应该反映相关的社会公共意志,并且还要使相关规定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能够得到具体地执行。否则,如果行政规定不能反映社会公共意志,或者有了规定而没有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那无疑就是属于行政失职行为。所以就此而言,职工探亲假规定之所以不能在地方得到有效执行,或者说,地方行政权力按照自已意愿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国家探亲假规定,以及不执行其他国家规定现象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无疑应该是一种权力与行政法规、权力与法尴尬现实的真实写照。否则除此之外,就很难让人能够找到其它具备合理性的解释。
所以,面对上述职工不知,不敢申请探亲假社会现象的存在,也许无论以权利本身要求还是以社会对行政要求衡量,都可以说:纸上的探亲假只能是一种双重的社会反讽。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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