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本来是今天上午 9 时准时开庭,但法官尚未敲响开庭的法槌,就结束了庭审。
王女士在起诉书中,所写的被告某公司北京分公司,而坐在被告席上的人士则提出异议,表示该公司的称谓:是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名称之间差一个“市”字。
据此,该公司的代理人认为,王女士告的不是该公司,因此对主体资格提出异议,要求法官裁决,驳回王女士的起诉。
记者从话费清单,看到一些让人难以理解的计费。
有争议的计费,全部发生在 2008 年 8 月 7 日上午 8 时至 8 时 30 分。比如:其中的一部电话,在 30 秒内共被计费 3 次,而这 3 次通话时间居然均在两小时以上。
还是这部电话,在同一秒内,同时出现了 3 次计费,这 3 次通话时间也均在两小时以上。反复如此,在半小时内,这部电话就被计费 6000 余元,再加上其余两部电话,半小时内这 3 部电话共计费上万元。
据悉,王女士的电话是用于销售机票,产生高额话费的那部电话,在产生争议话费期间,被转移到其余两部电话上,因此在接听电话时也计费。
信息产业部电信申诉处理中心,接到投诉后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该中心测试后认为:王女士的电话,具备中继线功能;但是,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大量时间重叠话单。因此,该中心建议电话公司按话单核对,对时间重叠的话单给予话费减免。
本报将对此案予以关注。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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