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案之上海二中2008刑初99判决书,缺少了最重要的书证与人证:那张神秘的租车单,及其租车行老板。闸北律贼谢有明难道真的不懂刑案辩护策略的正义与悲情?窃车案的卷宗又在何处?租车单证明杨佳是上海市官府的纳税人,却受吴钰骅为首的上海警官们诬良为盗。租车行类似麻将馆、霓虹院...都成了上海的治安警迫害纳税人的陷阱。本篇为[天遣杨佳杀不平]系列之[2]无恶不作治安警。
1,租车证,证明杨佳是纳税人:
判决书上海二中2008刑初99所附证词23、证人薛耀(芷江西路派出所警官)2008年7月21日陈述称:"2007年10月5日晚8时30分左右,有一个男子骑一辆自行车沿芷江西路由东向西到普善路时,我看见他骑得很慢,四处张望。因为当时芷江西路附近失窃自行车的情况比较多,我就将其拦下检查。该男子将自行车停下后,我发现他的自行车没有牌证...他才拿出一张纸说是租赁凭证...他拨打了督察队电话,投诉我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当班的警长陈银桥...带了三四个民警过来...在我回到芷江西路派出所时,看见民警高铁军在对该男子做解释工作...我和陈银桥、高铁军将该男子架进里面的工作区域...我就上二楼...我后来回到一楼,看见分局督察队吴钰骅仍在对该男子做解释工作...我肯定没有动手打过该男子。"
这辆自行车的租赁凭证,简称租车证,应该是租车行印制的,格式包括租车行的名称地址等等、租车人名称、租车日期费用、车号等等,杨佳手里应该有二联:一为发票联,作为财务凭证,用毕报销旅差费;一为提货联,作为物权凭证,用毕还给租车行取回押金[当然也可二合为一,即在发票联盖章表示‘已提'‘已还']。
杨佳支付给租车行的租金当中,包含了租车行交给中央的购车的增值税、给上海地方的营业税。这张租车证,证明了杨佳是上海官府的纳税人,所谓[外地无业人员]得称谓是对杨佳的歧视与侮辱--公安局不是劳动局,管他有业无业?
杨佳还是自行车物权的"善意持有人[Kindly Holder]",这是票据法的一个概念。赤那大陆沸沸扬扬的物权法,其前提是票据法,规定了各种商业票据及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确认物权[产权]。租用权是合法物权的暂时分割让渡。
2,租车行是警察监控的特种行业:
再说赤那大陆的警察制度呢,警种分为[1]户籍警,各个派出所管理居民区;[2]交通警,各个交通大队管理路面;[3]治安警,管理商业区;[4]技术警,例如李玫瑾的警衔前面冠以[技术]二字。
治安警的机构呢,每省公安厅设有治安处[八处],城市公安局及其分局设有治安科[八科],业务是管理商业区包括体育场文化馆等等,颁发一张[治安许可证],又称[特种行业许可证],例如打字复印店都高挂着这类证件。我的一位老同学在自己的打字复印店里复印了法轮佛徒的资料,就被治安警查出来判刑6年。上海公安局闸北分局的治安支队,大概就是原来的治安科升级为治安处再改为支队。所谓支队,行政编制大概是处级,经常派出巡警。
上海的租车行,屈指可数就那么几家,受到治安警的专控。薛耀发现杨佳[自行车没有牌证],这个问题在于租车行,属于惯例还是特例?如果是特例,租车行只有这辆车是偷来的没有牌证?当然是惯例,租车行向治安警[闸北公安分局治安支队?]成批办理自行车的牌证。租车行交给租客的,不会是这些牌证以免丢失,只会是暂时的租车证,作为正式牌证的分割文件,印有车架号码之类的识别标志。假如租车行购入赃车呢?而且绝对不止一辆一天!那就是治安警察庇护的不法行为。无论何种情况,这都是治安警与租车行之间的管理落空或者通同作弊的问题,而不是杨佳的问题。
杨佳去到上海旅游消费纳税,去吴钰骅们督察之下的租车行租车代步,却受到吴钰骅为首的上海警官们的诬良为盗,按照制度向吴钰骅投诉之后,所受迫害更加严重--如果仅仅是一个新警察薛耀,可以解释为他个人的从警经验不足,但是出动了警长陈银桥、督察吴钰骅,警察制度内的三个级别的共同迫害,那就是制度的问题了。为什么要这样呢?
3,租车行,麻将馆,霓虹院,都一样:
我家那个社区活动中心有个麻将馆,老人们每日打牌消遣,赌赌小钱。某日,当地派出所全体出动,包围了麻将馆,理由是"你们赌博,要罚款!"。老人们问麻将馆老板平常都说这是派出所允许的,今天怎么了?我发现带队的派出所长也是我的老同学,就悄悄问他怎么回事?他说最近局里要造大楼,让每个警队和警所要出多少钱,我实在没有别的办法了,只好出此下策。我问造大楼当然有市政府预算拨款,为何要你们抽血?他说局里预算超过市里预算,只有向我们压任务,我这所长饭碗可是局长给的哦!除了做出局里的指标,还要做出本所人员的加班费用,出警的有份内勤的也有份。所以那些老头老太就被困住了,从下午困到深夜。
我有好几位老同学当警察的,都混到治安科长、派出所长、交警队长这个级别的了,最低的也是警长[片长]。还有一位最没出息的普通一员,告诉我说很幸福因为他有小蜜城东一个、城西一个,每天下班了都要犯难往东还是往西?他说当地的霓虹院都有后台,最小的洗头房也要找个户籍警,最大的歌舞厅老板的姐夫就是公安局长卞大庆[卞大庆是江泽民的老乡,25年前曾想发展我为线人]。
有一位老同学坐牢出来开赌馆,别的警察同学就去聚赌。听他们闲聊,都知道当地贩毒吸毒的住所,遇有任务了就抽几个交差。自己专用的小蜜,自有老板供养。如果腻味了临时找小姐,当然不能在自己所辖区内找,岂不等于爹地搞自己的小姐等于吃自己的屎?你去我所辖区找,我去你所辖区找,换着吃屎。每次局里发动扫黄,都有指标必须完成。若在自己所辖区内抓嫖岂不等于吃自己的屎?只能你去我所辖区抓,我去他所辖区抓,也等于换着吃屎。抓住一个罚款五千,特别是遇到外地客人决不放过。
有个江西小表新警察去上海出差,顺便去洗头,然后受不住诱惑,让小姐扑在自己裆中央吹吹。正当淋漓尽致,上海特警闯入,小姐立马闪开,剩下该君茫然独坐,裆中央犹作点头含泪状。要被架起来带走,此交警还过神来求情说"我也是警察,通融下吧?",上海警察看到其下身确实穿着深蓝色制式警裤,又查看了证件,更加不能通融!此交警顿时瘫了,心知饭碗即丢前途黯然,两腿剧烈筛糠起来,忽地一股恶臭,警裤浸湿一片渗透裤裆,顺着裤管往下淌了一地。唉,30多岁的大男人大警察啊!那身威武的国际蓝制服裤子硬是搞成一裆黄,到了所里被上海警察当场剥去,露出光腚,最后通报了所在单位,头顶的国徽冲抵罚款。
那个租车行,似乎也与那些麻将馆、霓虹院一样,都成了治安警们宰杀消费者特别是外地消费者的陷阱。
4,查偷车的卷宗在哪里:
回头再说杨佳的案子,如果上海警察的最初动机是查处非法的自行车,那么完全可以当场强行搜出杨佳的租车证,或者架到所里搜出。这种租车证,老警察们都是见过的,一看就知道是哪家租车行的,复印下来,然后说:"杨佳先生,作为公民你有作证的义务,我们有权留置你到明天早晨,带我们去租车行调查..."。一纸入公门,九牛拔不回,既然有警员、警长、督察三级都动用了,就形成了案子,从这张租车证开始形成卷宗,包括杨佳在警所的讯问笔录,以及督察吴钰骅在当场的书面意见。这个卷宗,有没有向法庭提交呢?
如果没有这个卷宗,就证明了闸北警官们当时就认定杨佳的租车证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开具租车证的租车行呢?它所拥有的自行车的物权呢?谢有明在法庭,为何不要求出示这个租车证、为何不要求传唤租车行老板?
再看薛耀的证词:"民警高铁军在对该男子做解释工作...我和陈银桥、高铁军将该男子架进里面的工作区域...我就上二楼...我后来回到一楼,看见分局督察队吴钰骅仍在对该男子做解释工作...",注意其中这个"仍"字的情况可能是:[1]先有作解释工作的民警为高铁军,最后仍有作解释工作的民警但换了吴钰骅;或者[2]吴钰骅在开头高铁军作解释工作时就上场了,最后仍然在场而且是亲自上阵了!比较一下,这个"仍"字的意思最可能是后者。
这个"仍"字需要澄清的是:吴钰骅是在那晚什么时刻到达芷江西路警所的?
芷江西路警所的户籍警薛耀,无权拦截杨佳,除非接到治安警的紧急通报说有个偷车贼何人何车逃窜到你所辖区请予缉拿,否则就是越权,僭越了治安警的职权。或者呢,薛耀接到当地居民的当场报案,就像横路指认杜丘说"就是这个人!",或者杨佳的车又可疑之处,例如挂着损坏的车锁。偷车贼一般是用螺锥撬开车锁,或者锯断车锁。甚至有一种高手搞不掉车锁,可以把车杠吊在腰带上,再用衣服盖住车杠,推着车跑还摁着铃。偷车的都是熟悉当地环境的,动手之前望风好了,得手之后骑车快跑,应该是"偷之前--四处张望","偷之后--骑得很快"。
那么,薛耀说"...我看见他骑得很慢,四处张望...",看见的哪里是一个偷车贼?偷了第一辆再望第二辆的不识路径的偷车贼?分明是一个外地游客!一个可以绑架敲诈的外地游客!上海警官们开始的借口是抓有嫌疑的偷车贼,那么陈银桥到场即可验证放人了,为何还要绑架到警所?绑架进了芷江西路警所,为何没有根据租车证开始调查形成书面卷宗呢,有什么需要做解释工作的?不做笔录不留卷宗,也是为了得到罚款可以私吞。
5,捍卫公民权利,反抗无恶不作的治安警:
只有非法淫威,才需要巧言令色的 "解释",以此恐吓当事人:赶紧叫人送罚款来?可惜杨佳在上海没有可送罚款的亲友。事后还要两次派人到北京上门解释,正说明他们的做贼心虚、百般狡赖。开始是查车,然后却忘了查车,而是"对人做了一夜的解释工作",从上海做到北京的解释工作,最起码也是把纳税人赋予他们的职责弄歪了:从保护居民的物权,歪到侵犯路人的人权。从上海到北京去两次上门解释的旅差费,也是滥用纳税人的钱。假如我们养的一只看家狗,不好好看家,却是追着路人乱咬狂吠,追到千里以外,是不是该杀掉?
宪法所说的人身自由,包括公民在本国各地的公共场地的"无害通行权"不受侵犯。薛耀看见杨佳"骑得很慢,四处张望。因为当时芷江西路附近失窃自行车的情况比较多,我就将其拦下检查。"那么,杨佳如果不骑车,走路照相呢?也要拦下检查,因为附近照相机失窃比较多!带着老婆孩子呢,因为附近妇女儿童失踪比较多!提着皮包呢,因为附近皮包失窃比较多!穿着衣服呢,因为附近衣服失窃比较多...这些户籍警治安警相互勾结,可以把自己对辖区内的治安不力,任意转换为侵犯路人的借口。
北京人去上海的遭遇是这样,其他城市的人去上海也可以是这样;上海人去北京可以是这样,任何人去外地的遭遇都可以是这样。任何人只要离开自己的家门,都有义务随时随地证明自己无罪,否则就有义务接受"解释工作"。不离开自己的家门呢,警察也会上门工作。警察可以是本地的和外地的联合工作,例如北京警察协助抓走了杨佳的妈妈,江苏警察协助抓走杨佳的同情者侠啸寅。
他们为什么总是让我们听他们这么解释那么解释,却不肯书面正式的给我们一个说法呢?因为他们手里最终有一把尚方宝剑,叫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以任意拘捕路人或者居民,甚至奥运期间80岁的老太太,不需要经过法庭就可以判处劳动教养一年,关在公安局的看守所就可以了,不需要送到司法局的监管场所。因为他们的局长政委,就是同级党委的政法委书记,统管武警支队、司法局长、检察院长、审判院长...如此严密,怎一个杀字了得?
前一篇[恶贯满盈户籍警]说过,闸北分局的户籍警张建平犯下了1983大屠杀等等累累血债,此番是代表户籍警的制度与警种,在杨佳刀下受死;那么,闸北分局的三名老龄治安警:方福新、倪景荣、张义阶,他们的简历让人看看就知道曾经是多么的无恶不作?曾经草菅了多少人命?当然也是代表治安警察制度、代表治安警这个警种,在杨佳刀下受死,何憾之有?
6,事件的真相应该从头还原
那么最初肇祸的租车证以及租车行老板,应该出面作证了吧?那辆车由警察颁发的合法证照又在哪里呢?
杨佳遭到吴钰骅们拦截的时刻,2007年10月5日,恰当上海的螃蟹熟了。按照他们屡试不爽的惯例,抓住杨佳以涉嫌偷车的罪名,就像抓住其他外地游客以涉嫌嫖娼的罪名,可以让其亲友送来罚款,请客吃大闸蟹。所以杨佳当时在吴钰骅们的眼里,仿佛北京酒令之"螃蟹一啊爪八个,两头尖尖这么大个。眼一挤啊,脖一缩!爬啊爬啊过沙河..."。
可惜他们不知道,杨佳这只螃蟹是竖着爬的,竟能爬上政法大楼的21楼,而且毫不犹豫踩死了6只蟑螂。
写于200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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