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千里:试论中国过渡期经济政策

作者:李千里 发表:2007-12-26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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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共极权统治垮台后,新成立的临时政府有必要制定较为正确的经济政策,这是关系临时政府存亡以及民主制度能否在中国巩固的大事。

临 时政府在制定相关经济政策时,应广泛吸取古今中外不同政府在类似状况下施政的经验教训,甚至可以向建政初的中共学习。中共在1949年前后接收城市过程中 出于其掠夺本性制定了不少荒谬政策,但一些尽快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措施还是可以借鉴的。 "向敌人学习是我们的责任",对中共在过去特定时期的一些经验不应概予否定。此外, 国民政府在抗战胜利后的接收过程中也有不少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吸取。

临 时政府经济政策有两大近期目标:一是清除与摧毁官僚极权政治的经济基础,建立与巩固新民主政治的经济基础;二是维护经济秩序,维持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 活。临时政府经济政策也应该有远期目标--那就是促进一个公平而普遍富裕社会的实现。我们的口号是:"人人有饭吃,人人有房住,人人有学上,人人有事做。 "

关于临时政府在过渡期的经济政策,现在只能做一纲领性的构想,以后可不断修改完善(下面有些地方涉及与经济政策相关的其他方面的政策)。

一、 接管中共一切"国有企业"。这些所谓"国有企业"完全由中共官僚控制,不过是腐败官僚的"官有企业"或共匪的"匪有企业"。在接管这些官有企业过程中,应 妥善保存接收一切资产、账目,并肃清或改造一切共党势力。当这些企业中的共党顽固分子(包括潜伏破坏分子)被彻底肃清、胁从人员愿意与该党划清界限并能拥 护民主制度后,对这些企业可区别情况加以不同处理:部分企业仍由国营,但必须置于社会的广泛监督下,以服务社会、服务民众为宗旨;其余企业则通过适当方式 民营化。在接管过程中,所有企业应本着营业、生产不停止的原则,少数企业在人员部分更换后应尽快恢复正常营业、生产。对共匪在垮台过程中破坏企业的行为, 要从严追究;对保护企业有功的人员,要予以奖励。

二、稳定物价,打击可能存在的囤积居奇或投机行为。抗战胜利后的第二次国共内战期间,共匪 在国民政府辖区内的秘密党员或特务分子有意破坏经济秩序,冲击国民政府的价格管制措施,甚至通过伪造法币等手段破坏法币信用。在过渡政府执政时期,应采取 严格措施制止各种动摇物价稳定的行为,对某些囤积居奇、投机炒作者及伪造国币者应彻查其是否有中共政治背景。如果物价不能稳定,会动摇民众对临时政府的信 心,而这对临时政府的前途会有相当影响。为平抑物价,临时政府可成立临时性的价格检查机构,并可对部分物资在过渡时期内实行供给制。除此之外,临时政府还 可采取扩大进口或加强地区间物资流通的措施来应对通货膨胀。

三、迅速成立新中央银行,并发行新国币替代中共的"人民币"。新中央银行的成立 是临时政府最迫切的任务之一。新中央银行在成立后,可负责接收中共的 "中国人民银行",并以其资产为自身的运作创造条件。对原"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除犯有特定罪行需要审查者外,大部分发薪遣散,少部分与中共关系较 少的技术人员可留用。另一方面,新中央银行应立即准备发行新国币,替代中共的"人民币",并确定适当的收兑比例,由新中央银行及其指定的商业银行在一定期 限内予以兑换。旧"人民币"应在一定时期内彻底退出流通领域。

四、接管中共的国有商业银行与地方银行。在接管中共的国有商业银行与地方银行 过程中,应采取以下措施:冻结银行一切资产,对银行的管理层除犯有特定罪行需要审查者外,大部分发薪遣散,而基层人员经甄别后大部可留用。如发生挤兑事 件,由新中央银行对这些银行予以援助。对中共国有商业银行、地方银行因各级官僚种种贪污腐败行为造成的巨大"黑洞",必须靠查封腐败官僚的财产予以补偿。 对严重资不抵债的中共国有商业银行及地方银行,则应依法进行破产清理,在此过程中要保护小额储户的利益。由于大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地方银行已上市,还 应注意保护国外投资者及国内合法投资者的相关权益。
接管中共国有商业银行或地方银行,可由临时政府新成立的国家商业银行或地方商业银行来实施。新国家商业银行或地方商业银行对中共国有商业银行或地方银行可实行一对一接管或一对多接管。

五、鼓励国内民营资本开办新的商业银行,但在过渡时期应置于新中央银行及政府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管下。对已进入国内的外资银行,则应予以承认与保护,并鼓励其扩大业务,但仍要加强监管。

六、 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应暂时停业。就股票市场而言,应待大部分上市公司营业趋于正常后再开业(公司债市场可参照办理);对公债市场而言,一旦临时政府发行新 公债,则可以考虑其复业(但对中共政权所发行的旧公债的交易,应待新民选立法机关成立并就此通过议案后再决定);对商品期货市场而言,在国内物价相对稳定 后,可以考虑其复业;就金融期货市场而言,则要在国内金融市场初步稳定后再考虑其复业。在过渡时期内,要加强对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的监管,抑制过度投机现 象,查处市场操纵行为,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防止出现过大波动而影响过渡时期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临时政府应及时成立新证券交易所与期货交易所,由它们接 管中共的各证券交易所与期货交易所。

七、接管中共官办的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并从中驱逐中共党组织及腐败官僚。接管后应充分保障投保户、信 托委托人等的利益,对其中的上市公司还要注意保护国外投资者及国内合法投资者的利益。对严重资不抵债的中共官办公司,则应依法进行破产清理。对其中运转较 为正常的,在接管并彻底改造后条件成熟时促其民营化。

八、创建各种平民金融机关,解决平民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小额借贷问题。这些平民金融机关应本着利率较低、手续简便、非盈利或微利的原则。对私营典当行(当铺)等则应限制其借贷利率,并引导其面向广大平民。

九、 查封一切官办或官僚私人掌握的房地产公司。对接管的房地产项目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部分以低于市价出售,部分由临时政府以低租金出租给住房困难户以及就业 不久的青年人,以获得他们对新政权的支持(对极困难群体可考虑在一定时期内免租金)。对已上市的官办或官僚私人掌握的房地产公司,应注意保护国外投资者及 国内合法投资者的相关权益。对确属民营的房地产公司,则促其在此过渡时期减价售房,以尽快回笼资金,并平抑房价。暂停一切拆迁行为,待有关法律通过后再恢 复,并应照顾各方利益,尤其是被拆迁户的利益,还要顾及城市历史文化风貌及重要文物的保护。对以往因拆迁给城市历史文化风貌及被拆迁户造成的损失,允许相 关各方提出起诉,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对确属民营(非中共官僚私人所有)的企业,临时政府都予以保护,并促其遵守临时政府的各项法规,且与中共腐败官僚断绝一切联系。鼓励民众自由设立工厂,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外,尽量简化各种相关审批手续,并切实减轻企业税负。

十一、大力发展工业生产,保持与扩大中国在多个工业领域的优势地位,同时要注意环境保护及职工权益的维护。

十二、制定工会法,允许工人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工会组织以维护本工会会员为宗旨,可以通过集体谈判或罢工方式为工会会员争取合法权益。但在过渡时期,工会组织不得从事颠覆性政治活动,不得被任何政党所渗透或控制,不得严重影响正常经济秩序,否则将予以取缔。

十三、扶持农业生产,支持农村建设,改善农民生活。鼓励农产品进城销售,并免收任何费用,这对平抑城市物价有一定意义。建立精简高效的县级政府机关,取缔中共原设立的一切乡、镇组织,清除村组织中的中共支部以及腐败分子,以彻底减轻农民负担。

十四、土地进行私有化,实行耕者有其田。建立农村初级社会保障制度及合作金融制度,防止农民因贫因灾被迫出卖土地。

十 五、发展国内商业,取缔中共一切限制、损害商业发展的措施,彻底破除地方保护主义,促进地区间物资交流,为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服务。撤销中共的工商行政管 理局及其它侵犯商业企业、商户、商人利益的机构。建立新的非官办的消费者保护组织,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服务。打击各种非法经商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合 法经商者的利益。

十六、发展对外贸易。为平抑国内可能出现的物价波动,必要时可以大量从国外进口部分种类的生活必需品。鼓励出口贸易,以平衡国际收支。这里有必要借鉴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发展对外贸易的经验教训,以及中共近年来在对外贸易方面的经验教训。除此之外,还要加强打击走私行为。

十七、鼓励引进外资,鼓励外商来华兴办企业。完善投资环境,维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十八、发展交通事业。如果在中共垮台过程中国内交通(尤其铁路、公路)有遭受破坏的情况,应尽快予以修复。对中共的官办交通运输企业予以接管后,大部分应逐步民营化。这些企业民营化后,政府与公众要加强监管,防止出现基于垄断的暴利或腐败现象。

十九、制定公平合理的税收政策,废除中共各机关的种种恶税及不合理收费。

二十、临时政府应本着精简机构的原则,严格控制财政支出,以减轻民众税负。以中共政权存在的愈演愈烈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消费现象为戒,临时政府对这些必须一概加以查禁。临时政府各项开支必须予以公开,接受民选代议机关及所有公民的监督。

二十、控制国家军队数量,尤其控制军官数量,以减轻民众税负。但军费支出应保证国防需要及维护国内治安、镇压共匪叛乱或骚动的需要。

二十一、临时政府的财政收支如不能实现平衡,应力求通过发行内外债的方式解决,不应靠增发纸币的方式,以维护新国币的信用,维护物价的稳定。

二 十二、没收腐败官僚的财产,并以之作为社会保障事业的资金补充以及接管后商业银行的资产补充。对腐败官僚个人或其亲属开办的企业,也在没收之列,但没收后 应注意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但对部分有立功表现(在推翻中共统治过程中能反戈一击并做出较大贡献)的前中共官僚,可以考虑区别对待。

二十三、尽快恢复民众对中国未来政治、经济的信心,防止民众资产过多流往海外。对流往海外的贪官污吏及其家属的财产,则必须予以追回。

二 十四、借鉴国外成功经验,逐步建立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对城乡贫困群体的救济制度。接管中共一切社会保障机构及其资产,对其中存 在的各种问题予以清查。临时政府在对原中共"国有"或"集体所有"企业民营化过程中所获得的一切收入,首先要用于满足过渡时期各种社会保障开支。在此特别 需要指出的是,必须保障所有已退休者能及时、足额获得养老金(中共被依法惩处的犯罪分子除外)。

二十五、加大对教育、科技事业的投入,以促 进教育、科技事业进步。废除中共种种管制教育、科技事业的不合理制度,从教育、科技单位中清除中共党组织及一切腐败官僚。排除政府部门对教育、科技单位的 一切不合理干预,以教育自由、研究自由促教育进步、科技进步,以教育进步、科技进步促经济发展。

二十六、监察部门、警察部门、检察院、法院 等部门做好分工配合,对临时政府工作人员在过渡时期(包括在接管原官办企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腐败行为予以惩处,并鼓励民众检举揭发。临时政府工作人 员的任何腐败行为都可能被敌对势力加以夸大,并动摇民众对临时政府的信任,在这方面应吸取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的诸多教训。临时政府对比中共政权的优势正是 能及时有效地惩处各种腐败行为,这样才能获得民众的支持。此外,对潜伏的共匪特务及其他人员破坏经济、金融秩序的行为必须及时、有效进行预防、制止及惩 处。

二十七、临时政府应重新制定各项经济政策。对中共政权的各种经济政策,应一律予以废止。中共政权制定的各项经济法规,其中一部分可明令 宣布在一定时期内继续生效(直到民选立法机关对其进行修订或制定新法规替代为止),其余一概废止。临时政府在过渡时期还可制定一些应急性经济法规,但这些 法规在民选立法机关成立后,应及时提交审议,必要时可以修改或废止。

来源:黃花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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