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车祸同命不同价 城市赔20万 农村仅9万

发表:2006-01-25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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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消息 一个农村女孩,两个城里女孩,3名少女搭乘同一辆三轮车时遇车祸丧生,但肇事单位给农村女孩的赔偿却不及城里女孩的一半。

何源,女,14岁,农村户,父母在重庆卖肉。去年12月15日凌晨,何源坐三轮去上学。三轮车驶到一段上坡路时,迎面驶来一辆满载货物的卡车。卡车刹车避让不及,失控后发生侧翻,将三轮车压在下边。与何源同车的还有两个女同学,三名少女在车祸中均遇难。

事发后,3女孩的家人先后与肇事司机挂靠单位---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协商。不久,何源两同学的家人先后与公司私了,各得20余万元赔偿。而何源的父母只能获赔5.8万元。

对此,铺金公司给出的解释是: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按此规定,何源属于农村户口,应按2004年度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那两个女孩是城市户口,则应按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据权威统计显示,2004年度重庆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2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535元,这两个数字分别乘以赔偿年限(20年)后,一个就是20万元,一个只有5万多。这样说来,铺金公司并未违法。

对此处理,何源父母不服,多次与铺金公司交涉。最后,铺金公司答应赔偿8万元,肇事司机出于同情,自掏腰包赔偿1万元,何源父母接受了这一结果。不过,农村孩子一条命只值城里人半条命,在当地仍被议论纷纷。

(博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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