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政府法律,在中国境内插播电视节目无罪

作者:草根 发表:2005-05-23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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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视转播网插播其他节目,违反了国际法,当然是违法行为。

《国际电信公约》第35条专门规定了“有害干扰”问题,第1款规定“所有电台,不论其用途如何,在建立和使用时均不得对其他会员,或对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或对其他经正式核准开办无线电业务并按照无线电
规则经营的电信机构的无线电业务或通信造成有害干扰。”第2款规定“每一会员应负责要求经其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和其他经正式核准开办无线电业务的电信机构遵守第158款的规定。”(158款即上述条款)

违法又有什么了不起?中共政府的无数个短波干扰台每年工作时间加起来至少几万小时,中共政府什么时候遵守过这个公约?这个公约什么时候对中共政府生效过?

中共政府从不遵守这个公约,就是说中共从不承认这个公约。即使中共中国政府是《国际电信公约》的成员,其所作所为也早已应该被看作自动脱离了该组织,因为中共政府从未要求它管辖的干扰台遵守国际通信公约第158条,已经不具备会员资格。所以全世界别人可以根据《国际电信公约》谴责法轮功的插播行为,唯独中共没有资格说三道四,因为中共不承认该公约,换句话说,中共政府认为:在中国境内不适用该公约。

法轮功在什么情况下插播电视节目?在一切正常的媒体都被中共政权垄断以后。本来《国际电信公约》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合法通讯,现在的问题是:一切国内通讯资源都被中共垄断,在中国境内不存在合法的不被中共控制的电视台。一切反对中共的言论都被禁止。

按照中国的法律,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有权利采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出版的自由。现在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正被剥夺,受害者正处在受害期间,施害行为正在进行中。而且,失去言论自由的结果是更多的大陆官民被政府的片面的宣传教唆着迫害无辜者,直到剥夺他们的生命。在这种情况下,采取插播电视节目的行动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所维护的是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以及所有被迫害者的人身安全。

所以,只要在中国境内没有言论自由,任何人都可以按照正当防卫的原则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插播卫星电视节目,印发未受批准的书刊资料等。

美国《国土安全战略》严厉禁止插播卫星行为。但是美国法律不适用于中国境内。台湾尚不属于国际电联成员,但台湾在1999年2月颁布了《卫星广播电视法》,严格禁止对电视信号的覆盖。按照中共政府的说法,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台湾享有主权,台湾政府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颁发的一切法律当然无效。

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干扰中央电视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罪。(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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