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并非法轮功学员,但坚信这些学员应该享有基本人权。生命权,乃最根本人权之一,常言道“人命关天”,不经宣判,致死千条人命,理应严肃追究。
几天之后,就要召开全国人大政协会议,建议在会上讨论这一事件。
如有人说“致死法轮功学员”是造谣,那就应该根据姓名、地址(海外媒体都有报道)逐个查对,核实后,向公众说明,如有造谣,应当追究造谣者的责任。
中共当局,一直把为法轮功鸣冤者视为“敌对势力”,说他们“造谣”。如果真能用确凿事实证明没有“致死”的事情,那岂不也能说明中共的“伟大、光荣、正确”。有关司法部门,如果不追究这样重大的“造谣事件”是否是失职?掌握中共媒体的中宣部,如果对此不报道、不辟谣,是否也是失责?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这件大事也不应该长期不闻不问、装聋作哑。
以上当否,听候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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