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现实中,又总觉得:中国公民之间 不是如同《宪法》规定的那么平等,感觉如此,又觉得没有什么依据能说明中国公民之 间不平等。有一天,在学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 下一律简称《选举法》时才恍然大悟--
一、1人城市 居民=4个农民:
1、《选举法》第三章第十 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分配条 款中可以明明白白看出:1个城市居民=4个农民。
2、《选举法》第二章“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中第十二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第十四条规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 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 条款中又可以明白看出:1个城市居民=4个农民。
“1个城市居 民=4个农民”写得简单点就成:1=4。这种连小学三年级学生都能看出是错误的东西,居然能成为一部重要法律的条款,成为法律之后且又经过四次修正都修而不正,我真是不明白得很 --在中国一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一般要经过三个环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国家主席颁布实施。三个环节中不管哪个环节都是中国的精 英们(往往是大学本科生)在把关,难道他们连1=4这种错误都看不出来--我实在不敢相信可又不能不相信!
当然真正的原因也许是:这是他们有意 这样做的!那就实在太可怕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等联合起来未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判决就剥夺了四分之三农民的选举权,当然四分之三农民的选举权被剥夺了,被选举权呢自然也就消失了--连选举权都被剥夺了,谁还耐烦来 投票选举你做代表呀!
也许这种条款的规定还留有一定各级人 大代表名额给农民,体现出一定的人权:使农民的代表能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发言,阐述农民的意志,维护农民的利益。但另外一个条款的规定则使得那尚未被剥夺掉选举权的可怜的四分之一农民的代表在各级人大发言机会都丧失殆尽了!那就是:
二、间接选举=0个农民代表
1、《中国宪法》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九十七条规定“省、 直辖市、设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 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可见《中国宪法》直接规定了省级、市 级(地区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有了这样的规定,《选举法》就毫 不犹豫、当仁不让地把它用够用足。
2、《选举法》第一章第二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 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所谓“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说穿了就是间接选举,即全国人大、省级、市级(地区级)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这种间接选举很容易就会把那些吃得不好、面黄肌瘦、穿得破烂、说话结巴的农民代表给 选掉了,不然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一下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中,有哪一位是直接从事农业劳动且现在仍然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更不用说常委会 的委员们了。
这样一来,间接选举这种方式就把农民 代表选到银河系之外去了!农民能当上市(地区)级人大代表就已经是新闻了--新鲜 而且少闻!至于当全国人大代表,不知那些修了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国农民何时才敢有的 念头了。
这样一来,那仅剩的四分之一的农民的 选举权又被剥夺得一干二尽。当然被选举权也同样被剥夺一空了,连选举权都没有了, 谁还耐烦来投你们的票呀!。
三、谁扇了《中国宪法》的耳光?
《选举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我实在不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制定《选举法》时,根据的是哪个国家的《宪法》,不然,怎么连《中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样的条款都没有读过?如果没有读过,那就麻烦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嗽笔卦颉返谌(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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