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留日回国创业的中国公民,因我创办的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制作销售一本有益于社会、有助于中日经济交流、有利于中国对外开放的电子书被错判为非法经营罪之故,蒙受三年冤狱。为获得中国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与经营自主权利而失去人身自由,这是我个人的不幸,也是中国的悲哀、上海的耻辱。
我在狱中承受着心灵的煎熬与肉体的折磨,但始终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不服,一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等待上海法院自己能够纠错。但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2001年8月),没有给予我公开庭审的机会,初次申诉时(2002年9月)又不给予我面对面讲道理的机会,一纸告知,剥夺了我的司法救济权利。2003年3月我在狱中继续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将我的申诉材料转回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出面答复,却让下级法院去敷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回复:“你寄给市高院对01沪二中刑初69、01沪高刑终127、02沪高刑监42提出申诉的材料已转我院,因市高院对该案已申述驳回,故我院不再处理。”((2003)沪二中法信访字第2598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来函言之有理,下级法院是无权处理或修正上级法院的判定,惟有本级或上一级法院才有权处理或修正本级或下一级法院的判定。难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不懂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吗?这一做法明显违反司法程序。本案的审判实体不公正,?奈侍狻N页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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