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上违宪,实质上犯罪──追究江泽民的危害国家安全罪(3之3)

作者:郭罗基 发表:2003-02-22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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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即将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江泽民的国家军委主席是否卸任?未可知。即使卸任,甚至辞去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他又可以弄一个“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当当。这种非常机构,类似“中央文革”,七搞八搞就搞成凌驾于党国之上的特殊权力,江泽民还是“太上皇”。

江泽民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非但没有资格筹组“国家安全委员会”,还应当被依法追究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责。

江泽民的犯罪行为是签订中俄密约,割让领土,放弃国防。为了达到犯罪的目的,江泽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首先是违宪行使职权。

1999年,江泽民与俄罗斯前总统叶利钦签署《中俄边界议定书》。这个条约默认了近代史上俄国强迫中国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这些不平等条约是辛亥革命以来的历届中国政府所不承认的。按清朝康熙年间与俄国签订的尼布楚条约确定的边界,江泽民把144万平方公里的领土奉送给了俄罗斯。2001年,江泽民又与俄罗斯现总统普京签署了《中俄友好条约》。这个条约进一步确认1999年的边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决定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即宪法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第(14)项,国家主席实际上只有发布权。中国的国家主席类似日本的天皇、英国的女王,是虚位国家元首,与俄罗斯的总统是不相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并无签约权。签约权是属于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的第(9)项:“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江泽民越权与外国签订条约是违宪的。以李鹏为委员长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对江泽民的违宪行为不闻不问,是严重的失职和渎职。

江泽民应当履行公布权却不履行。他与两个俄罗斯总统签署的条约,至今没有向全国人民公布。更有甚者,江泽民与俄罗斯还有秘密协定,最近经俄方公布,才为国人所知。

去年普京访华回国后,授意俄通社于12月18日以“军事评论员”的名义,公布了1991年江泽民与叶利钦签署的《两国政府间在彼此削减边界地区武装力量和加强军事领域信任问题上的相互谅解备忘录》。这是一个秘密协定。协定中,中国单方面承担义务,在边界上主动后撤500公里,不设防。俄罗斯的“军事评论员”说:“中国气魄宏大。”得了好处还要揶揄中国的软弱无能。12月25日,中国大陆的《千龙新闻网》报道了俄通社公布的《两国政府间在彼此削减边界地区武装力量和加强军事领域信任问题上的相互谅解备忘录》,多家网站又转载了《千龙新闻网》的消息。中国人民才得知江泽民所干的卖国勾当。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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