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修炼者所办明慧网在中共开庭审判本案后即曾发表文章,谴责中共长春法院审判法轮功学员插播有线电视案,是“只许独裁者杀人,不许受害者喊冤”。
文章说,在西方民主国家,由于民众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声音,所以插播电视是不对的。可是在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根本没有渠道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当然有权插播电视,直接向观众讲述自己受迫害的事实。
文章指出,中国大陆的电视台不能反映民众的冤屈和心声,法轮功学员插播电视是还公器于天下,维护自己的言论自由,维护公众的知情权。
文章并且表示,中共政权至今已至少将四百八十位法轮功学员迫害致死,可是在中国大陆的电视报纸上没有丝毫法轮功学员的声音,法轮功学员到北京的“信访办公室”上访,马上就被抓进拘留所遭到酷刑折磨。在这种情况下,长春法轮功学员用插播电视的方式向公众呈诉自己的冤屈有何不可。
长春市法院今天判处周润君、刘伟明二十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梁振兴和刘成军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雷明、赵健等十一人,被判有期徒刑十八年至四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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