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再度放宽大陆配偶在台停留时间

发表:2002-09-11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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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内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再度修法放宽大陆配偶在台定居、居留、停留措施,未来大陆配偶以“团聚”为由申请来台停留期间最长可达三年,二年内出境六十天的规定则延长到一百廿天,同时为方便经常入出境的大陆地区人民,也将发予一至三年的逐次加签旅行证,相关办法可望今天正式发布,并自十三日起实施。

从1992年开放大陆探亲至今,计已有十二万馀对两岸夫妻,为更符合大陆配偶及大陆地区人士往来两岸间的实际需求,内政部修改“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定居或居留许可办法”及“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中的多项规定。

境管局表示,大陆配偶以“探亲”申请来台期间,若经公立医院或行政院卫生署公告评鉴合格的私立医院开具诊断书证明已怀孕者,其事由可改为“团聚”,在台停留期间也从最长六个月增加到一年,若与现任配偶有子女在台设有户籍时,团聚的时间一次延期六个月,最长可到三年。

大陆配偶在台居留期间,原本规定二年内只能出境六十天,新修法则放宽到一百廿天,超过一百廿天回台者,只要在三个月内再次申请居留,可以免附警察纪录证明及健康检查表,一旦超过三个月,仍需重新备妥相关文件申请居留。

在专案居留方面,新增大陆配偶在台湾地区的配偶死亡后未再婚,须在台照顾配偶年逾六十五岁的父母或未成年子女,以及台湾配偶死亡时,曾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或居留逾一年,并合法停留累计二年以上者,都可以申请专案居留。

在证照方面,为符实际情况需要,包括“团聚”或取得海外居留权、外国官方或半官方机构驻台人员的大陆配偶等,主管机关可以发予一至三年逐次加签旅行证,申请人在出境前可提出下次入境的申请,不需要备妥回程机票;同时对于再次入境台湾者,也可以迳予发给旅行证正本。

另外,境管局也修改“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相关规定,为避免大陆人士来台从事不法情事,并有效杜绝大陆人士来台卖春行为,最长可管制七年不予许可来台,对于持用伪造、变造、无效或经撤销之文书、相片、虚伪结婚、违反善良风俗、患有重大传染性疾病、曾于申请时虚伪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原申请事由消失或违反其他法令时,则予以二至五年的管制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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