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冯某结婚13年后离婚,但仍共同生活。此后,林某去日本打工,并通过邮寄、捎带等方式,带给冯某日币350万元。2001年,林某回国,向冯某追讨这笔款项不成,因此诉到法院。
林某认为,他只是请冯某代为保管。冯某则称,两人关系尚好,钱是林某赠与她的。并提供林某多封来信注明两人感情亲密。
法院认为,证据虽然能注明感情亲密,但仍未能证明钱款的性质是保管还是赠与。由于赠与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双方意思表达一致,故对冯某的表述不予采信。由于该350万日币是离婚后林某个人劳动所得,非双方共同财产,因此判决这笔钱应该属于林某,冯某应如数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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