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实施前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2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0次署务会和2002年6月27日信息产业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我们,互联网络的自由撰稿人,个人网站站长,以及关心网络自由的人士,互联网使用者,在此发布《网络公民权利宣言》,以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使用网络的合法权利。
我们认为,以下原则是不言而喻的:
第一、“网络公民权利”属于公民自由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联合国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所规定的公民权利的一部分。
第二、网络公民权利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网络言论自由:公民有权利在互联网建立网站、网页,有权利任何公开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栏发布个人意见,非事后法律追溯不受预先禁止,被追溯的对象仅限于侵犯网络言论自由和“明显而现实”的诽谤、色情、攻击及暴力行为。2、网络信息自由:公民有权浏览任何网站、网页,公民有权通过电子邮箱、电子公告栏等交换信息,任何屏蔽网站和监视、禁止、限制、破坏上述个人信息交换的措施都视为非法。3、网络组织自由:公民有权利建立网吧等网络服务机构,政府部门在这方面不得建立许可证制度。
为此,我们对《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建议中国立法机构、中国参加的国际人权组织对此法律的合宪性和正当性进行审查。我们确信,在目前的情况下,关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对网络自由的管辖权及其合法性,都有必要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违宪裁定,或根据法律规定,交付全民讨论。我们建议,依法制订限制政府权力以及限制政府侵犯网络自由权利的法规已经势在必行。
我们最后重申:现代政府立足于每个人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有组织团体的权利,质问政府决策的权利,以及公开批评政府的权利。只有通过自由和不受检查地表达意见,社会才会出现文化繁荣和政治和平。网络自由对人类和中国的进步事业具有开创性的建设意义。中国社会的近代转型失败的原因之一是政府奉行闭关锁国政策,包括公共领域对海外和国内民间社会实施封锁。今天,我们有理由对闭网锁国的政策保持警惕。
现代社会是开放社会,值此中华民族再次面临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历史关头,任何封闭的措施都不利于中国社会与世界接轨,不利于中国社会的和平、进步。时局迫使我们再次进入一个责任的时代,每个公民和政府对此负有责任。捍卫网络自由已经刻不容缓。
任不寐 王 怡 余 杰 余世存 陈永苗 吴 思 刘晓波 师 涛 杨小凯 茅于轼 赵 诚 郝 建 张远山 牧 沐 黄 佶 笑 蜀
(按签名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签名对所有人开放)
200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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