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省计生委法规处同志介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申请再生育: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符合以上规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予批准再生育:妊娠16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终止妊娠的;故意致婴儿死亡的;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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