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名记”到“名妓”

作者:韩工 发表:2002-07-20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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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原湖南电视台不满30岁的“著名记者”李江云,抛妻弃子与比其大11岁的广州富婆结了婚。半年后,他因无法忍受其妻每天要做爱四五次,并当他的面与一公狗做爱的“兽恋”,被其妻赶出家门而流落街头。李为讨一个“说法”,遂向天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与富婆的婚姻关系,并索赔精神损失费1000万元。

李江云“抛妻别子、另求新欢”的行为,与一位叫“中国名妓”的网友观点恰好“暗合”。该“名妓”曾大言不惭地说:“我觉得记者跟妓女没有什么不同,甚至还要不堪。妓女是为了生活或者说爱慕虚荣去出卖自己的肉体,而记者则是为了同样的目的去卖,并且卖的还是灵魂”;也有人对此言论“回应”道:“事实是,老记者像苍蝇一样热衷于赶场子拿红包,有的午饭都顾不上吃。而小记者则羡慕的要命。”(见某网“记者的家”)

笔者是一位电视新闻工作者,对“记者跟妓女没有什么不同”的说法,实不敢苟同!不可否认,“热衷于赶场子拿红包”已成为国内新闻界司空见惯的一种社会现象,甚至有的政府机关或官员也忙着向“老记”进贡。在这种情况下,新闻的真实性不得不令人怀疑,也更谈不上“新闻舆论监督”了。

记得我国著名的相声演员冯巩曾在根据作家邓友梅的同名小说改编的电视连续剧《那五》里,活灵活现地扮演了一个旧中国某小报的记者。一次,他与朋友去吃馆子,完了又不想付钱,就捞了一只苍蝇放置碗中,以此来要挟店主说“不卫生”,要在小报上“曝光”,吓得做小本生意的店主连赔不是。结果,小报记者成功地赖了帐,还自以为得计。

遗憾的是,如今新中国传媒中像那五之类的“小报记者”,并不鲜见,甚至有发展的趋势。君不见,那位来自湖南的前电视“名记”,竞公然以婚姻手段来达到“索赔精神损失费1000万元”的目的,可谓“用心良苦”。请问:作为一个曾经娶妻生子的成年“知识男性”,应当对自己的任何行为负责任?!如果说,李江云是出于“爱”而远离故乡,去富婆家“倒插门”的,他就应当容忍有钱的“大姐姐”那种难言“怪癖”。否则,他为什么放着好好的电视“名记”不干,去心甘情愿地去当什么用“肉体或灵魂”抚慰富婆妻子的“面首”呢?俗话说:“萝卜青菜,各人所爱”。是李江云自愿选择的这种“爱”,他何必还要为自己立什么“牌坊”?他的“精神损失”又值几何?恐怕李江云对富婆的“纯洁爱情”是假,看中了富婆的钱财才是真。该富婆虽然贪“色”,但她并不傻。其实,她打心眼就看不起这个姓李的“小白脸”。的确,在现实生活中,已有不少像李江云之类的“记者”沦为了“妓女”,而有的记者既当“婊子”又想立“牌坊”(不包括李江云,他早已不是记者,今后也不可能再当“名记”)。笔者认为,李江云根本就不配作男人、不配当丈夫、不配享有“著名电视记者”的光荣称号!

然而,当今中国仍有许多敢于为民“请命”的新闻记者,他们真正是党和人民的“喉舌”,不然,那么多的腐败分子和“社会黑幕”是怎么公布于世的?因为写这类稿件不仅拿不到“红包”,有的还有生命危险,如果他们不是凭着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立志为人民“鼓与呼”,他是不会如此“革命加拚命”的去东跑西颠的,他们不愧是党和人民的真正“喉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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