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29日,浙江省政法委收到一信匿名举报信。举报信不过千把字,却字字充满了愤怒之情。举报人称自己是遂昌县的一名小老板,在遂昌县法院打赢一场官司后,案件移交到该院执行庭执行。经过他多次申请,执行庭副庭长华某才同意前去执行。但华某的1万多元的执行标的,只执行回来六千多元。他接到通知到执行庭领钱时,华某拿出了一张1200多元的发票让他报销。他不敢不从,只得付了钱。但华某又要求小老板请他吃饭。小老板花了480元让华某吃饱喝足了,另外又为华某等人付掉“洗头钱”和“敲背钱”。
经查实,华某曾多次将自己的用餐发票拿到当事人处报销,多次动用公车甚至警车,为他妻子开办的酒店办事,利用职权将当事人拉到他妻子的酒店消费。另外,他还违反法院的财务管理规定,将自己经手收取的执行中转款14万余元留在手上,然后,分别借给他人使用和为在银行工作的熟人揽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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