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11月13日,广西区少管所蓝某的亲戚韦世昂,因涉嫌强奸被拘留。莫洪渊得知韦世昂的行为已构成了奸淫幼女罪,但还是打电话给县公安局遂意派出所所长莫某,说韦世昂亲属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要莫某做通受害人父母的工作,让他们不再告韦世昂。
据报道,莫某不敢违抗顶头上司的旨意,劝被害人父母写了《关于不再告韦世昂的意见书》。同月27日,莫洪渊又在自己的办公室授意主办人樊某起草一份《关于释放韦世昂的请示》。随后,他未经局领导班子的研究,就在该《请示》上作了“同意办案单位的意见”的批示,韦世昂当日获得释放。
忻城县检察院于1999年1月26日向县公安局发出了违纠通知,韦世昂于次日重新被刑事拘留。5月7日,忻城县法院以奸淫幼女罪判处韦世昂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去年4月3日,忻城县法院一审判处莫洪渊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莫不服提出上诉。同年7月24日,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莫洪渊无罪。两级法院作出的有罪与无罪的判决,在当地影响很大,自治区检察院向自治区高院提出抗诉。区高院组成的合议庭认为,莫洪渊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徇私枉法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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