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11月13日,廣西區少管所藍某的親戚韋世昂,因涉嫌強姦被拘留。莫洪淵得知韋世昂的行為已構成了姦淫幼女罪,但還是打電話給縣公安局遂意派出所所長莫某,說韋世昂親屬願意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要莫某做通受害人父母的工作,讓他們不再告韋世昂。
據報導,莫某不敢違抗頂頭上司的旨意,勸被害人父母寫了《關於不再告韋世昂的意見書》。同月27日,莫洪淵又在自己的辦公室授意主辦人樊某起草一份《關於釋放韋世昂的請示》。隨後,他未經局領導班子的研究,就在該《請示》上作了「同意辦案單位的意見」的批示,韋世昂當日獲得釋放。
忻城縣檢察院於1999年1月26日向縣公安局發出了違糾通知,韋世昂於次日重新被刑事拘留。5月7日,忻城縣法院以姦淫幼女罪判處韋世昂有期徒刑6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去年4月3日,忻城縣法院一審判處莫洪淵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莫不服提出上訴。同年7月24日,柳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改判莫洪淵無罪。兩級法院作出的有罪與無罪的判決,在當地影響很大,自治區檢察院向自治區高院提出抗訴。區高院組成的合議庭認為,莫洪淵的行為已觸犯法律,構成徇私枉法罪,但免於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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